滁州市2026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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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6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2026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6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部分评分条款设置倾向性门槛,部分加分项与本项目培训服务履约无直接关联,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一)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中企业实力、培训设备等加分条款设置标准脱离本项目实际履约需求,变相抬高投标门槛,部分指标并非开展养老服务培训的必要条件,属于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限制充分市场竞争。

(二)事实依据1.企业实力评分(4分):将“市级及以上区域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作为加分项,****基地也可得分。****政府阶段性荣誉资质,并非开展养老培训服务的必备能力,****基地资质与本项目培训质量、履约能力无必然联系,变相限制了无此类资质但培训能力优秀的中小供应商参与竞争,目前**市仅一家单位具备该资质,建议删除该条或者可以变更为“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实训基地都可以”,否则就是为特定企业设置。

2.业绩评分(4分):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提供一个老年照护培训业绩(培训内容须同时包含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人员培训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者培训)得2分:满分4分。偏离“考核培训服务能力”的采购初衷,诱导供应商提供培训业绩是可以的,但是括号内容限制后**市仅**单位符合要求,该项目涉嫌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业绩,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不匹配,建议删除培训业绩括号内容修改为:自 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提供一个养老培训或认定业绩得2分:满分4分。标书代写

回复:1、本项目设置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府采购服务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是体现潜在供应商的养老服务培训能力直接相关的专业能力体现,本加分项符合政策导向、与履约能力强相关,且有利于择优选择优质供应商,本项目依法面向**公开招标,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不存在为特定企业设置门槛的情形。

因本项要求的企业实力的说法不统一,故将“养老服****基地”修改为:养老服务(护理****基地或实****基地,本项其他要求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为养老服务人才专项培训,服务对象覆盖养老护理人员、机构负责人、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及失能失智照护者,属于综合性、多场景、高专业性的养老培训项目,为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全链条、多类型、高成熟度的培训组织与实施能力,避免因业绩单一导致履约质量不足,设置业绩要求完全基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与培训服务能力直接相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设置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业绩评审因素,但不得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本项目业绩要求无区域、无行业限定,仅对业绩内容进行专业化、必要性界定,不属于不合理条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依法面向**公开招标,无地域限制、无行业壁垒、无所有制限制,**范围内所有具备相应培训能力的市场主体,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过同类综合性养老培训项目,均可提供业绩并得分,不存在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业绩。故本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师资力量评分规则存在表述模糊、计分规则不严谨问题,评审标准不规范,易引发评审争议

(一)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师资力量评分项对证书类别、职称等级、计分规则描述存在模糊地带,社保材料、承诺书要求未做细化说明,评审标准不严谨,易导致评审尺度不一。

1.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1名)(满分4分):1具备医疗专业技术类或护理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2具备医疗/护理类(执业医师证/老年能力评估师/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职业技能二级/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其中第1条要求提供专业技术职称是可以的,但是同时满足第2条要求的技能等级证书设置不合理,因为现在的从业人员没有该项要求,建议删除该第二条要求,属于技能等级证书,在中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过程中,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大部分都没有技能证书,这种两种同时要求的就是为特定企业设置,强烈要求删除第二条限制条款。

2.(2)护理师资团队(满分10分)每提供一个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健康照护师四级(中级)及以上或失智老年人照护师中级及以上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在该项条款之前,已经要求(1)医疗师资团队(满分8分),然后继续需要护理师资团队,建议更改成具有每提供护士证书/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健康照护师四级(中级)及以上或失智老年人照护师中级及以上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

回复:1、本项为两个独立加分点,分开计分,不要求必须同时具备两类证书,不属于强制条件。高级职称代表专业理论管理能力,养老类高级技能证书代表实操教学能力,两项均和本项目培训工作直接相关。 相关职业技能证书面向全社会公开考取,条款对所有供应商一视**,不存在排他、为特定企业设置情形。评分标准文字清晰、口径统一,不会造成评审争议,故本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 医疗、护理师资分开设项,是因为两类师资授课内容、技能方向不同,结合本项目培训内容合理设定。护理师资要求均为养老服务行业专属职业技能证书,直接对应本项目核心培训内容,护士执业证书侧重临床医疗护理领域,从业方向、技能侧重点与养老照护专项培训存在差异。 现有计分证书类别覆盖面充足,保障公平竞争条款内列明的多项职业技能证书,均为国家、行业统一推行的正规职业等级证书,面向全社会从业人员开放报考认定,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依规筹备、提供对应师资材料,不存在为特定企业设置而限制竞争的情形。故本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师资评分区分项目负责人、医疗师资、护理师资,罗列多种证书、职称加分项,但未对“老年能力评估师中级及以上”“失智老年人照护师中级及以上”等证书的官方认定标准、证书有效性作出明确界定。

回复:本项目评分细则中所列老年能力评估师、失智老年人照护师等证书,均为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正规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证书,属行业普遍认可的有效资质。行业内已有统一认定标准,本文件不再重复赘述。评审委员会将结合证书发证单位、等级、真伪及行业通用标准进行统一核查评判,评审口径一致,不存在标准不一问题。

质疑事项4:条款允许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养老保险承诺书,但未明确承诺书的规范格式、核查要求,两种证明材料效力未作约定,易出现评审标准不统一问题,同时事业单位暂时未缴纳养老保险,建议删除该项条款或者保留养老保险承诺书。

回复:招标文件规定养老保险证明、承诺书二选一,两类材料效力等同,评审标准统一;承诺书无需统一格式(招标文件中已特别标注:格式自拟),按事实如实承诺即可。文件已设置承诺书选项,适配事业单位暂未参保的实际情况。故本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规则注明“同一人员多本证书不重复计分、一人一岗",但未明确岗位划分边界,实操中难以界定人员岗位归属,影响评分公平性。

回复:招标文件中约定“同一人员多本证书不重复计分、一人一岗”,人员岗位归属以供应商投标文件填报的岗位信息、职责说明为主要判定依据,评审组将按照统一尺度进行审核界定,不存在界定混乱、评分不公的情况。现有规则逻辑清晰、符合项目评审要求,故本项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案涉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中不符合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必须量化的法定要求,评审规则在在重大瑕疵,损害全体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1.业绩:评分办法要求自 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提供一个老年照护培训业绩(培训内容须同时包含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人员培训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者培训)得2分;满分4分。该要求就是为特定企业设置,只要有养老培训业绩就行了,为什么设置这么多特定要求,建议修改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提供一个老年培训或认定业绩得2分:满分4分。”事实依据:该要求就是为特定企业设置,只要有养老培训业绩就行了,为什么设置这么多特定要求,建议修改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提供一个老年培训或认定业绩得2分:满分4分。"标书代写

回复:详见“质疑事项1”回复2。

质疑事项7::企业实力评分(4分):将“市级及以上区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作为加分项,****基地也可得分。****基地资质与本项目培训质量、履约能力无必然联系,变相限制了无此类资质但培训能力优秀的中小供应商参与竞争,**市仅一家单位具备该资质,建议删除该条或者建议修改为“****基地就行”

回复:详见“质疑事项1”回复1。

质疑事项8: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1名)(满分4分):1具备医疗专业技术类或护理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2具备医疗/护理类(执业医师证/老年能力评估师/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失智老年人照护师)职业技能二级/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得2分。建议删除该第二条要求,属于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技工人员证书,第一项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这种两种回时要求的就是为特定企业设置,中请删除第二条限制条款。

回复:详见“质疑事项2”回复1。

质疑事项9:护理师资团队(满分10分)每提供一个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健康照护师四级(中级)及以上或失智老年人照护师中级及以上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已经要求(1)医疗师资团队(满分8分),建议删除该项或者要求护士资格证书。

回复:详见“质疑事项2”回复2。

更正日期:2026年06月1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龙蟠大道75号

联系人:钱尼兵

联系方式:0550-****3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花园东路1086号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153****05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钱尼兵、**

电话:0550-****371、15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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