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斡尔民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6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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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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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斡****执法队2026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1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玻璃瓶或者其他废弃物;
(二)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2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整场地。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3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4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5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6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大小便。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7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8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9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10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2.《**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居民进行住宅建设开工前,****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选址意见书,****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除外;
(二)具有用地批准文件;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
(四)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个体工匠具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达到规定比例。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开工申请,****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准开工,核发《准建证》,并派员定位放线,界定用地范围。逾期未批准的,视为同意开工。《准建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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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植树造林责任单位****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因占用林地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绿化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三)因采伐林木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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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因占用林地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绿化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三)因采伐林木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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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更新造林面积50%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因占用林地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绿化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三)因采伐林木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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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因占用林地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绿化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三)因采伐林木所产生的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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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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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3、《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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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3、《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18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19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机关****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20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确需在上述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应急项目,进行取土、挖砂、采石的,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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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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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或者滥挖苁蓉、锁阳、甘草、麻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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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2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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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26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27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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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五十五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29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草原围栏建设中应当保持草原主要通行道路畅通,避免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30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31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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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依法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落实制度的农牧民给予奖励补助。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33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二条,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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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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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超过核载适宜载畜量放牧及在禁牧区或者休牧区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依法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落实制度的农牧民给予奖励补助。 扎兰****人民政府 乡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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