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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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电厂二分厂部分建(构)筑物
****
挂牌价: 19.6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6-1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7-09
项目负责人: 姜林珍
联系电话: 010-****3064-8010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联系人: 栗经理
联系电话: 159****1198
账户名称
| ****公司 | 银行账户
110********604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公司****电厂二分厂部分建(构)筑物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省**市 |
账面价值(万元)
| 0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进行踏勘预约申请,申请经许可且按照踏勘方案相关内容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在转让方安排的时间内到现场踏勘。踏勘地点:****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凌** 135****2891。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提供交通工具。 2.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须承担额外的增值税税款(税率为9%),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将税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建筑物及构筑物共计81项,分布在**省**市****路附近,具体详见《资产清单》。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开发区洪福大道一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梁峰 | 成立日期
2016-09-02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0322MA1MTLWR99 | 经营规模
中型 |
经营范围
| 电力生产和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电气设备修理;电力、热力建筑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电力、热力设备及器材的销售、租赁;电力、热力的技术开发、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电力、热力工程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00085X6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日期
2026-02-03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电厂二分厂建(构)筑物报废拆除的批复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6-1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07-09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以踏勘时实物现状进行后续交割及拆除工作。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必须前往资产所在地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知悉本项目拆除范围、保留建(构)筑物位置、场地边界、地下基础拆除标准、场地整平要求、周边在役电力设备防护要求、现场施工限制条件及全部施工风险。同时须结合现场研判实际情况,包含场地现状核查、保留设施范围核查、****电站及线路防护重难点分析、高危拆除风险研判、地下基础拆除边界核查、环保及扬尘管控措施适配说明等情况,在踏勘完毕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后续不得以现场情况不清、踏勘不充分、信息不全等为由提出调价、索赔、变更、不接受拆除施工等诉求,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全部施工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2)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及《技术规范书》等相关附件。(3)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具备签约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4)《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5)同意**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6)受让方须保证其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无停业、资质受限、失信惩戒等不良状况。若因前述状况导致转让方无法签订合同等并遭受损失,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补偿,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受让方其他责任的权利。(7)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支付转让方合同价款50%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账户。若受让方在拆除拉运期间未发生下文第(9)(10)(11)条约定的情况,且转让方未受到当地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拉运交接完毕后于20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8)受让方在标的资产交割前不得转售标的资产,必须自行接收标的资产,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权他人作为标的资产接收人。(9)受让方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踏勘情况,提交详细的《拆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专项方案》等供转让方审核,转让方有权提出合理修改意见。方案未经转让方书面确认同意,严禁擅自开工。施工过程中,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主要拆除工艺、大型施工机械选型及关键工序。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向转让方提交书面说明及新方案,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擅自变更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停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由受让方承担。(10)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在60日内完成全部建、构筑物拆除工作及清运工作,提货时必须持合同原件、提货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暴雨等)或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规**期完成拆除清运工作的,双方协商可适当**时限。非上述情况,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超出上述施工工期,每超出约定时限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并且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未遵守扬尘控制、渣土清运、排水处理等环保要求,受到环保部门相关行政处罚或导致污染事件的,转让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及保留追究权利。(11)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若有)及安全协议签订,并在所有拆除清运工作完成后,受让方须申请竣工验收。场地整平及地下基础拆除边界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文件为准。若验收不合格,转让方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并通知受让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工期延误及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12)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462-2026)要求处置固废物。标的资产中钢筋、固废物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对钢筋、固废物等拆解材料的后续处置****政府关于废旧金属再生**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拆除的废料二(多)次转运、外运,清理及处理等由受让方负责。(13)因拆除电力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4)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且施工工期控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若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备车辆或委托第三方运输标的资产,相关工作人员在转让方处作业,包括装卸及运输等,应遵守转让方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受让方进行处罚,由此导致的安全责任或其他责任由受让方承担。(15)受让方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开展清运工作,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确保标的资产拆除范围外的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损害,发生侵害转让方权益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16)受让方须承诺,其指派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受让方须在进场施工前,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保额符合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整个拆除工程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保险单复印件交转让方备案。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转让方有权拒绝其进场。(17)受让方应在开工前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及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方案需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线路、运输时间、运输责任、消纳场所等内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需提交转让方备案,未经备案,严禁擅自开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9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