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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秘〔2026〕56号
****政府:
《关于****学校的请示》收悉。****保障部印发的《****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人社部发〔2012〕8号),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公示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学校,学校性****学校,请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学校办学资质。
二、****学校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中、高级全日制技工学生,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学校的招生、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毕业就业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举办单位要依法保障其办学经费。
四、****学校要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一步完善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扩大办学规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校企**,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培养质量,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技能人才。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