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立法法》《**市人民****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为全面推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现将《**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县级部门责任清单》、《**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县级责任清单》、《**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县级责单》予以公布。
附件1:**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县级部门责任清单
附件2:**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县级责任清单
附件3:**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县级责单
****旅游局
2026年6月16日
附件1
**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县级责任清单
| 序号 |
法规条款 |
责任部门 |
| 1 |
第六条 市、县(市、****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畲族文化保护工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畲族文化保护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关部门做好畲族文化教育工作。市、县(市、****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 乡规划 、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并在项目立项、资**排等方面对畲族文化建设予以支持。文联、社科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积极参与畲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活动。 |
县文旅局、 县教育局 |
| 2 |
第九条 市、县(市、****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民族事务等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畲族文化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 |
县文旅局、 县民宗局 |
| 3 |
第十条 市、县(市、****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民族事务部门编制本级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包括畲族文物保护项目名录和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拟列入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经评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后,****政府批准、公布。公布的保护项目名录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类别、保护单位等事项。 对列入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
县文旅局、 县民宗局 |
| 4 |
第十二条 对客 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记忆性保护。 市、县(市、****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记忆性项目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 |
县文旅局 |
| 5 |
第十五条 市、县(市、****政府文化行****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具体认定与管理办法,****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制定。 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传承义务。 |
县文旅局、 县民宗局 |
| 6 |
第十六条 市、县(市、****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
县文旅局 |
附件2
**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县级责任清单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第六条(一)文物部门负责列入革命文物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
(二)民政部门负责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工作;)
| 序号 |
法规条款 |
责任部门 |
| 1 |
第六条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党史方 志、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财政、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相关工作。 ****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
县文旅局 |
| 2 |
第七条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党史方 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红色文化遗存普查工作,根据遗存重要程度,建立遗存普查档案。 对普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依照本条例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
县文旅局、 县方志委、 县民****保障局、 ****事务局 |
| 3 |
第九条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设置。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遗存名称、保护级别、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期、保护责任人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县文旅局 |
| 4 |
第十条市、县(市、****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党史方 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委员会备案。 |
县文旅局、县方志委、县民****保障局、****事务局 |
| 5 |
第十三条红色文化遗存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一)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使用权人为非文博单位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 (二)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保护协议; (三)红色文化遗存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签订保护协议。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遗存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与负面清单等。 |
县文旅局 |
| 6 |
第十五条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红色文化遗存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非国有的,且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市、****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修缮,不得破坏历史风貌,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方案****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属于文物的,修缮方案应当报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县文旅局 |
| 7 |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毁或者灭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文旅局 |
附件3
**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县级责单
| 序号 |
法规条款 |
责任部门 |
| 1 |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木拱廊桥的保护管理工作。 |
县文旅局 |
| 2 |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等有关部门开展木拱廊桥专项调查,建立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调查档案和数据库,全面留取木拱廊桥信息。 前款所称附属物包括下列对象:(一)木拱廊桥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碑刻、匾额、石木构件等;(二)与木拱廊桥相关联的桥屋、路亭驿站等。 |
县文旅局、 县住建局、 ******局 |
| 3 |
第十三条 木拱廊桥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进行整体保护。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然**、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对纳入名录的木拱廊桥逐一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尚未被认定公布为文物的木拱廊桥可以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对木拱廊桥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木拱廊桥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为保护周边环境与木拱廊桥风格整体一致性而划出的协调保护区域。 木拱廊桥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木拱廊桥附属物列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附属物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列入保护名录时,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 |
县文旅局、 县住建局、 县林业局、 县农业农村局 ******局 |
| 4 |
第十七条 木拱廊桥修缮、迁移和重建,属于文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属于文物的,可以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以由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承担,并报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县文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