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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325****及所属企业21台报废车辆整体转让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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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65 万元 |
| 10 天 |
| 2026-06-17 |
| 网络竞价 |
| 1、本次转让的标的为21台报废车转让,不拆分。报废车辆的数量、规格、型号、完整程度等状况均以实物为准,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照要求交纳摘牌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即视为遵守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参与,待项目成交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转让方签订《报废车辆转让协议》。 3、转让标的按照现状进行交付,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状况进行全面地了解,包括参加转让方组织的现场踏勘、****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及瑕疵事项已经充分的了解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4、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交割手续,并将受****停车场地。受让方在整个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并由受让方负责在装卸、运输过程中相关环节的一切安全责任。报废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标的物的交割时间为:签订《报废车辆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报废车辆接收协议》将车辆运离,受让方需自行将标的车辆运输至拆解厂进行拆解,并由受让方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等事项。受让方须向转让方出具国家商务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证明》****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6、为保证受让方在车辆运离后能按照约定进行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转让方在车辆交割接收前会收取受让方成交价30%的保证金,具体事项由交易双方在《报废车辆转让协议》中约定。 7、转让标的物需整体运离厂区后方可进行拆解,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物的装运并承担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安全问题。转让标的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环境设施及房屋,如有损坏需进行赔偿并负责修缮恢复原状,受让方在出让方场地作业时听从出让方指挥,在出让方场地出现的任何安全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在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人身、消防、环保等安全事故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9、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依据公开竞价转让规则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10、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税率3%)价格(发票分为两张,分别由转让方及所属企业分别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