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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标明标) |
| 1.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3. 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投标人:修改为“√3.1具备 以下①、②、③资质之一: ①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同时具备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同时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其余未尽事宜按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