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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就第一中标候选人**省燕山湖****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条要求及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质疑材料。经招标人研究,依规取消**省燕山湖****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
后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间多家投标人针对********公司中标人资格合规性向招标人及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质疑,经招标人核查确认,中标人********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条要求及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据此,招标人依规认定********公司本次中标结果无效。
结合本次招标整体核查情况,先后两顺位中标候选人均已丧失中标资格。招标人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规定 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 招标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自主决定对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不予顺延选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后续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工作。给各投标企业带来不便,给予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