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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6年度**区**、城南及霓屿3****处理厂定期水质检测和排水户水质抽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选取中介服务的公告 |
| 公告号:****00173 |
| 根据《**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区**、城南及霓屿3****处理厂定期水质检测和排水户水质抽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选取中介服务公告如下: |
| 一、业主单位:**** |
| 二、项目名称:2026年度**区**、城南及霓屿3****处理厂定期水质检测和排水户水质抽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
| 三、项目地址:**市**区 |
| 四、项目基本情况:本次采购服务范围:****处理厂(**区北岙街道)、****处理厂(**二期)、****处理厂(**区霓屿街道)以及排水户的水质抽检。 项目依据:《****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区**、****处理厂建设工程PP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服务内容:****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3****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等项目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频率按照附件规定。排水户检测需完成**辖区内50户排水户(频次为每户1次)的检测任务,检测名单和检测时间****执法局负责提供,本次各类型检测数量仅为控制数,相关检测类型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执法局进行相互调剂,如最终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最终数量的,合同到期后按照实际发生检测次数和项目一次性结清。其他事项:每次检测报告定期以邮寄等方式交业主单位;****处理厂无出水、无污泥产生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检测,双方应做好记录,最终以中标价扣除实际未发生检测次数和项目进行结算;请投标单位自行根据检测项目审查资质,若中标后发现不符合检测要求,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按照实际发生检测次数和项目一次性结清。此外,若有产生检测项目费用超出合同包干费用的,后期不予增补。(上述检测项目和频率详见附件)服务期限一年(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附电子材料一份:附件:2026年度污水检测项目和频次.doc。 附电子材料: 附件:2026年污水检测项目和频次 .doc |
| 五、中介服务内容:本次采购服务范围:****处理厂(**区北岙街道)、****处理厂(**二期)、****处理厂(**区霓屿街道)以及排水户的水质抽检。 项目依据:《****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区**、****处理厂建设工程PP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服务内容:****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3****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等项目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频率按照附件规定。排水户检测需完成**辖区内50户排水户(频次为每户1次)的检测任务,检测名单和检测时间****执法局负责提供,本次各类型检测数量仅为控制数,相关检测类型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执法局进行相互调剂,如最终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最终数量的,合同到期后按照实际发生检测次数和项目一次性结清。其他事项:每次检测报告定期以邮寄等方式交业主单位;****处理厂无出水、无污泥产生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检测,双方应做好记录,最终以中标价扣除实际未发生检测次数和项目进行结算(后续合同要提供检测单价);请投标单位自行根据检测项目审查资质,若中标后发现不符合检测要求,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按照实际发生检测次数和项目一次性结清。此外,若有产生检测项目费用超出合同包干费用的,后期不予增补。(上述检测项目和频率详见附件)服务期限一年(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
| 六、报名要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无等级(各中介机构在业主的最高限价内公开竞价,最高限价为150000.00元,服务时限280个工作日。) |
| 七、合同付款条款(方式):合同到期后按照实际发生检测次数和项目一次性结清。 |
| 八、报价方式:****采用二次平均竞价方式,其中信用分占比0(不占比)(具体竞价规则竞价须知)。 |
| 九、中介机构通过**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https://zwfwj-zjzx.****.cn:8001)“我要竞价”模块进行网上报价。 |
| 十、报价时间:2026年06月22日09时00分开始报价,2026年06月22日12时00分报价截止。 |
| 十一、平台咨询电话:0577-****3208; 平台投诉电话:0577-****6970。 |
| 十二、本公告未尽事项,以业主单位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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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