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6-17 09:20:00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石)责改〔2026〕2号 | ||
**县东****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23MA7F******
地址/住址:**省**市石****社区廉租房30栋202室
我局2026年6月2****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县东****公司在**县坪地场乡建设的**县东润清能风电项目场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公司建设****风电场处于运行状态,配套建设16台单机容量5.0MW风力发电机组,1座110kV升压站,一套日处理能力为5m3/d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个10m2危废暂存间,一个应急油池等,****风电场项目于2026年2月5日全容量并网投产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日**县东****公司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蒋**荣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职工杨**宁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集团江****公司总承包合同、****集团江****公司项目副经理金**明身份证复印件、《****集团江****公司关于金**明等职务聘任的通知》(赣电建干〔2023〕68号),****公司主体信息和被调查人身份,项目业主为**县东****公司。
2、2026年6月2日**县东****公司提供《****环境局关****风电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表〔2023〕11号)、《****能源局关于同****风电场项目核准的通知》(黔能源审〔2022〕285号),****公司建设****风电场环评手续获批和项目核准情况。
3、2026年6月2****公司建设****风电场的《**省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
4、2026年6月2日、6月11****公司建设****风电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5、2026年6月2****公司****集团江****公司项目副经理金**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6年6月8****公司项目开发经理杨**宁、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荣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7、2026年6月8日提取了《****风电场自建储能项目(调度命名:****电站)工程并网条件审核结果通知书》《中华人民**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及副本。
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2张;
9、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资料。
证据1-9****公司在**县坪地场乡建设****风电场项目于2026年2月5日全容量并网投产至今,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10、****环境局执法人员杨**伟、黄**凯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检查(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公司限期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