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局
关于瑞民商业综合体项目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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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瑞民商业综合体项目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瑞民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省**市**县215省道东、植物园**。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为:项目用地面积约22150.00㎡,总建筑面积80107.9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2746.75㎡,地下建筑面积17361.18㎡,规划建设5栋建筑及配套设施:2栋地上13层、地下1层建筑(1#、3#),2栋地上13层、地下2层建筑(10#-11#),1栋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2#),容积率2.83,建筑密度27.52%,绿化率25.00%。消防、人防、停车位等各项配建及经济技术指标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3】011号、《****规划局关于2020年第三批次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4】020号、《****规划局关于2023年第十三批次工矿废弃地复**用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项目总投资为30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
五、招标内容。按照《招标方案核准表》核定内容实施。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3】011号、《****规划局关于2020年第三批次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4】020号、《****规划局关于2023年第十三批次工矿废弃地复**用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批复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调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八、请****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我局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审批局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