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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登****公司100%股权转让 | ||
| **** | 监测编号G32026HA****027 | |
| 33.34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6-06-18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7-17 | |
| 登****公司100%股权转让 | ||
| 登****公司 | |||
| 所在地区 | **省/**市 | ||
| 王冬歌 | |||
| 2024-12-11 |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0000人民币 | ||
| 国****公司(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 ****0185MAE83NTN1X | |||
| 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屋拆迁服务;柜台、摊位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
| 0人 | 金融分类|||
| 1 | 股份总数|||
| 登****公司 | 100 | ||
| 2025 年 | |||
| 2375.85 万元 | 2382.41 万元 | -6.56 万元 | |
| 0 万元 | -6.56 万元 | -6.56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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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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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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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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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75.85 万元 | 2385.39 万元 | -9.54 万元 | |
| 0 万元 | -2.98 万元 | -2.98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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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源房地产****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 2026-06-12 | 评估基准日2026-04-30 |
| 33.34 | 评估总资产(万元)业务无法提供 |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万元)业务无法提供 |
| 登****公司 | ||
| ****0185MA9LHB0EXM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1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依亭 | |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金融分类||
| 其他类型 | ||
| 100.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000000 % | |
|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集团有限公司 | |
| **省/**市 | ||
| **** | 批准文件类型批复 | |
| 2026-04-24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关于****集团****公司登****公司转让登****公司、登****公司100%股权的批复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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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是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10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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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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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受并执行本方案内容。 (二)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原各项民事主体责任义务。 (三)承诺受让完成后,履行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四)报名时需交纳1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五)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 易机构指定账户。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转让的前提是受让方同意登****公司不再承担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并同意在本次转让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履行注册资本实缴义务。 2.本次检评估基准为2026年4月30日,但标的企业相关税费的缴纳周期为按季度缴纳,故标的企业2026年第二季度的相关税费约1.62万元(以实际缴纳为准)应由受让方承担 。 3.因标的企业前期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纳税产生有对应债务,故标的企业尚有其他应付款债务约2385.39万元,应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需在10日内结清上述税费和债务后,方可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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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局2022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登政出【2022】17号土地情况说明》显示,"登政出【2022】17号地电子版,地块总面积2.1576公顷,涉及林地用地面积0.1135公顷,全部为一般商品林地,根据林业有关法律法规,该地块在使用前应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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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是 | |
| 征集到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后延牌。 最多延牌次数: 1次 , 延牌周期:20 个工作日。 | ||
| 刘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139****8116 |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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