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区纳兴路(归善大道-惠澳大道)建设工程 |
| 项目类型 | 城市建设类 |
| 建设单位 | **** |
| 编制单位 | ******公司 |
| 监测单位 | / |
| 地理位置 | **省-**市-**区 |
| 说明 |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2017年12月8日,****水利厅发布了《****水利厅关于我厅审批及管理生产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2026年2月26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在**市**区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验收组由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组成。验收组认为**区纳兴路(归善大道-惠澳大道)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各项指标除林草覆盖率不达标外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主要原因为项目可绿化的挖方边坡及填方边坡实际扰动面积减少,剩余区域主要为道路硬化地面,导致林草植被覆盖率未达标,而林草覆盖率满足主体工程设计要求,工程可绿化区域已全部绿化。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管理、维护措施已落实,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基本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区纳兴路(归善大道-惠澳大道)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审议,形成了《**区纳兴路(归善大道-惠澳大道)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尤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曹剑波 联系电话:135****2270 级别:区级 建设单位:****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