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书(广西南宁万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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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书(********公司)

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凯旋路16****集团****基地**大厦十六层16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克锋

联系人:张振凯

质疑项目名称:2026-2028年市直教育系统安保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6年6月10日

二、质疑答复

收到《质疑函》后,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业绩评审标准设置畸高,对中小企业构成实质性歧视。

答: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不予采纳。原条款保持不变。依据如下:

(一)同类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项****学校安保管理服务,总预算约2315万元,共设4个分标,涉及众多师生的人身安全、校园秩序的维护、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处置,****学校分布不同位置,一个分标可能覆盖多个服务点位,对供应商的综合管理能力、人力**调配能力和大型项目运作经验有较**求。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用于考察供应商承接综合性安保项目的实践经验、管理能力和项目承载能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业绩加分也有说明,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一是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因此,将业绩****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能够客观考核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有助于择优选择服务单位。

(二)同类业绩不构成“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禁止将投标人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并未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仅以同类项目业绩数量作为考核供应商的实际项目经验和管理能力,并非对供应商自身的资产规模、人员数量或营业收入进行直接量化。业绩数量与规模条件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等同关系。

(三)不违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精神。同类项目业绩仅作为评分项,并非资格条件。供应商即使完全无同类项目业绩,也完全具备投标资格。本项目已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仅限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在此前提下,所有投标人均为中小企业,业绩分对所有投标人适用同一标准,不存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不意味着必须降低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要求。在中小企业之间,通过业绩数量进行合理评价供应商的履约经验和服务水平,是择优选择服务企业的正当方式,不违反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初衷。本项目分设4个标段,中小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选择与其能力匹配的一个或多个标段参与投标。

(四)同类业绩分值比重和数量合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的数量及分值,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进行合理性判断。本项目预算较大,服务的对象和地点较为特殊,****学校安全的关注及需求较高,因此要求服务企业具备较丰富的服务经验。本项目同类项目业绩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充分考虑了新老企业的公平竞争。同类项目业绩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特定合同金额、特定服务对象,对于以安保服务为主营业务、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平均年承接5个同类项目属于合理业务量,大部分企业能够满足,可以保证充分竞争。同时,同类项目业绩占总分的分值比重(5分/100分)较小,分值比重设置符合行业惯例,即便是完全没有同类项目服务经验的新设立企业仍可通过服务方案、服务承诺、价格优势等其他评审因素获得竞争优势,实现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2:将“保安师证、高级保安师证”作为普通安保人员加分项,人社部已经于2020年停止颁发这两种证件,本次采购将其列为加分项,涉嫌歧视中小企业。

答:该条拟调整为:投标人拟投入安保人员达到《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的:具有五级/初级工,每人得0.2分,最多得2分;具有四级/中级工,每人得0.3分,最多得2分;具有三级/高级工,每人0.4分,最多得2分;具有二级/技师及以上,每人0.5分,最多得1分(同一人同时具备多个等级证书的,以最高等级的计分。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当层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2026年1月以来为其依法缴纳至少1个月社保的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依据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事项中存在事实错误: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未设置“高级保安师证”加分项。供应商质疑函中提及“高级保安师证”与本项目正式发布的招标文件无关。标书代写

(二)保安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改由社会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规定,保安员职业资格于2020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同时该通知也明确:“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保安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安员******部门、保安协会及经备案的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的保安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关技能证书,证明自己的职业能力水平。

(三)保安员技能等级反映安保人员的专业能力,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学校安保工作对安保人员专业素质要求较高,持有相应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安保人员,表明其具备更丰富的安保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学校安保工作。将保安员技能等级作为加分项,是考察供应商拟投入的安保人员专业水平的合理方式,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因素应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要求。该条款为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即使没有达到保安员技能等级的人员,仍可通过其他评分项获得竞争优势,完全具备中标可能。保安员技能等级认定不以供应商的规模大小为前提,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问题。

质疑事项3:“退伍军人证”评分权重过高,缺乏合理依据,构成差别待遇。

答: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不予采纳。原条款保持不变。依据如下:

(一)退伍****学校安保服务的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学校安保工作具有特殊性和**求:涉及涉及众多师生的人身安全、校园秩序的维护、突发事件(暴力入侵、火灾、自然灾害等)的第一时间处置。****部队服役期间接受了系统的军事训练、纪律养成和应急处置培训,普遍具备纪律意识强、执行力高、应急处突能力突出、身体素质好等优势。****学校安保服务所必需的履约能力。因此,将拟投入人员中的退伍军人比例作为评分因素,属于考察供应商提供高质量安保服务的实际能力,在安保、****政府采购中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而非对某一身份群体的歧视。该条款与采购项目的履约需求直接相关,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同时,优先考虑退伍军人也符合《中华人民**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关于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精神。

(二)该条款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排斥任何供应商参与竞争。本项目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配备退伍军人方能投标,而是根据退伍军人比例的高低给予不同分值(30%得6分,50%得9分)。未配备退伍军人的投标人仍可进入一档(3分)参与竞争。该设置仅体现不同投标人之间服务能力的梯度差异,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排斥。

三、处理结果

质疑事项1、3不成立,质疑事项2部分成立。本项目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具体修改均以正式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标书代写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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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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