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公开征求沧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审批
河北-沧州-新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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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8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精简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水平,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实际,起草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政策解读。

本清单严格对照自然**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发﹝2023﹞69号)、自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5〕3号)、****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支持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通知(沧政办字〔2026〕12 号)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范围、适用情形及执行标准,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办事负担,助力项目快速落地建设。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广泛汇聚民智、凝聚共识,提高文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企业、社会组织及市民群众积极建言献策,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6月29日(周一)上午10:00前书面反馈至我局指定邮箱,需注明修改内容、依据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反馈邮箱:****@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及附表

2.《**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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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


联系人:李广欣 联系电话:0317-****032


附件1:

**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豁免清单

1.既有建筑内部装修、结构加固、夜景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外立面、不改变使用用途)。(**、**)

2.政府主导、不新增建筑面积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4.小区及公共区域内增设充电桩、充电基础设施。(**、**、**)

5.公园绿地内亭台廊榭、景观小品、移动厕所等小型配套设施。(**、**、**、**)

6.不新增用地、不改管位的市政管线更新、维修工程。(**、**)

7.临时施工用房、工棚、施工围墙。(**、**)

8.小区内消防设施、健身器材、快递柜、信报箱增设改造。(**、**、**、**)

9.道路维护、人行道改造工程。(**)

10.交通信号、护栏、路灯、路牌等交通配套设施。(**、**、**)

11.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业态互换。(**)

12.建筑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的门卫室、岗亭、简**岗设施。(**、**、**)

13.小学、幼儿园校园风雨连廊。(**、**、**)

14.既有建筑因消防需要增设的专用钢楼梯、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

15.无永久性建筑的海绵城市改造工程。(**、**)

16.灾后重建市政、公服设施原址修复。(**)


附表:

清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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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既有建筑内部装修、结构加固、夜景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外立面、不改变使用用途)

2.政府主导、不新增建筑面积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4.小区及公共区域内增设充电桩、充电基础设施

5.公园绿地内亭台廊榭、景观小品、移动厕所等小型配套设施

6.不新增用地、不改管位的市政管线更新、维修工程

7.临时施工用房、工棚、施工围墙

8.小区内消防设施、健身器材、快递柜、信报箱增设改造

9.道路维护、人行道改造工程

10.交通信号、护栏、路灯、路牌等交通配套设施

11.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业态互换

12.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门卫室、岗亭、简**岗设施

13.小学、幼儿园校园风雨连廊

14.既有建筑因消防需要增设的专用钢楼梯、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

15.无永久性建筑的海绵城市改造工程

**、**

16.灾后重建市政、公服设施原址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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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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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豁免清单》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据自然**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发﹝2023﹞69号)、自然****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5〕3号)、****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支持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通知(沧政办字〔2026〕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及**省内地市先进经验,制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豁免清单》,共梳理17项豁免项目,覆盖既有建筑改造、民生配套、市政维护、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旨在精简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项目快速落地,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增效,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条文解释

1.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结构加固、夜景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外立面、不改变使用用途)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豁免针对既有建筑的内部功能优化、安全提升和外观美化类工程,核心限定条件为“三不”,即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形态、不变更房屋规划使用用途(如住宅仍为住宅、商业仍为商业)。此类工程仅涉及建筑内部格局调整、结构安全加固或外部夜景亮化,未改变建筑原有规划指标和城乡空间布局,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施要求:工程实施需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标准,沿街建筑夜景工程需兼顾城市市容市貌整体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材质、色彩及造型。

2. 政府主导、不新增建筑面积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更新项目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政府主导的城市有机更新类项目,豁免范围为不新增建筑面积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及相关城市更新项目,包括老旧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管网改造、环境整治、屋顶平改坡、街巷整治等。此类项目以改善民生、完善配套为核心,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规划指标,简化审批后可推动项目快速落地。

实施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统筹组织实施,需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改造过程中不得损害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涉及小区公共空间改造的需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3.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为民生重点豁免事项,针对我市老旧多层住宅无电梯的实际问题,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豁免范围,切实解决老年居民“上楼难”问题。

实施要求:加装电梯需满足消防、结构安全、采光通风等要求,外立面设计需与建筑原有风格相协调。

4. 小区及公共区域内增设充电桩、充电基础设施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和群众出行需求,将小区(含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园区)及城市公共区域(如公园、广场、市政停车场)内增设电动自行车、****电站、点、桩等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豁免,助力我市充电服务网络完善。

实施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符合《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不得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小区内增设需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公共区域增设需符合城市公共空间规划要求。

5. 公园绿地内亭台廊榭、景观小品、移动厕所等小型配套设施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针对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豁免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范围内建设的非经营性小型配套设施,包括亭台廊榭、景观雕塑、花架、移动厕所、休憩座椅等,此类设施为公共绿地配套服务内容,不涉及永久性建筑大规模建设。

实施要求:设施建设需符合公园绿地专项规划和景观设计要求,不占用绿地核心区域、不破坏生态植被,建筑面积小、布局灵活,满足群众游憩服务需求即可。

6. 不新增用地、不改管位的市政管线更新、维修工程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针对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豁免不新增用地、不改变原有管位走向的市政管线更新、维修工程,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热力等管线的日常维修、老旧管网改造、管线局部更换等。

实施要求:工程实施需严格遵循原有市政管线规划管位,不擅自变更管线走向、管径规模,不新增建设用地,施工过程中需做好安全防护和现场围挡,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7. 临时施工用房、工棚、施工围墙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为工程施工配套类豁免,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建设的临时性施工用房、工棚、施工围墙纳入豁免,此类设施为施工期间临时使用,不形成永久性建筑。

实施要求:临时设施仅用于施工办公、工人生活、施工围挡等工程建设配套,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施工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不得违规留存或改建为永久性建筑。

8. 小区内消防设施、健身器材、快递柜、信报箱增设改造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聚焦小区便民服务和安全保障,豁免住宅小区内消防设施、健身器材、快递柜、信报箱的新设、更新及改造工程,此类设施为小区居民日常必需的微型配套,建设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

实施要求:消防设施增设改造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保消防安全;健身器材、快递柜、信报箱需设置在小区公共空间合理位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地及居民专有区域,增设****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意见。

9. 道路维护、人行道改造工程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针对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日常养护,豁免市政道路维护、人行道改造工程,包括路面修补、人行道翻新等,此类工程为保障交通通行的日常养护行为,不改变道路红线、断面形式、桥梁主体结构等规划指标。

实施要求:工程实施需符合城市道路规范,施工期间需做好交通疏导和安全警示,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的影响,维修改造后需达到原有道路的使用标准。

10. 交通信号、护栏、路灯、路牌等交通配套设施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针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和配套服务,豁免市政道路范围内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护栏、路灯、道路指示牌等交通配套设施的新设、更**改造,此类设施为城市道路交通的基础配套,布局符合城市交通规划。

实施要求:设施设置需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与道路规划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效率和行人安全,路灯等设施设计需兼顾城市市容市貌整体风格。

11. 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业态互换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围绕激发商业活力,豁免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业态互换,包括商店、超市、餐饮、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服务等商业业态之间的调整和互换,此类调整仅涉及建筑内部经营功能变化,未改变建筑规划指标。

实施要求:业态调整不得改变建筑建筑面积、外立面、主体结构及规划使用性质(仍为商业用途),调整后需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行业标准,涉及餐饮、娱乐等业态的需按规定办理相关行业审批手续。

12. 建筑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的门卫室、岗亭、简**岗设施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针对小区、园区、单位、公共区域的基础安防配套,豁免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门卫室、岗亭、简**岗设施,此类设施为小型安防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小、布局灵活,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实施要求:设施建设需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为单层结构,不得擅自加层或扩大建设规模,设置位置需符合项目用地规划和城市市容要求,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

13. 小学、幼儿园校园风雨连廊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为校园民生安全配套豁免,将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建设的风雨连廊纳入豁免,切实解决雨雪、大风天气学生校园内通行不便的问题,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实施要求:风雨连廊建设需在校园自有用地范围内,不新增用地、不改变校园原有规划布局,结构设计符合建筑安全标准,与校园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占用校园活动场地、消防通道等。

14. 既有建筑因消防需要增设的专用钢楼梯、消防水箱等消防设施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围绕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豁免既有建筑因消防验收、安全整改等需要增设的专用钢楼梯、消防水箱、消防泵房等消防专用设施,此类设施为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的必要改造,不影响建筑原有规划指标和城乡空间布局。

实施要求:消防设施增设需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标准设计施工,专用钢楼梯、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需合理,不得损害建筑主体结构和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工程实施需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指导确认。

15. 无永久性建筑的海绵城市改造工程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豁免无永久性建筑的海绵城市改造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住宅小区、公共广场等区域的透水铺装、雨水花园、植草沟、雨水调蓄池、下沉式绿地等改造,此类工程无永久性建筑建设,仅涉及场地生态化改造。

实施要求:改造工程需符合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不改变原有场地规划用途,兼顾雨水调蓄、生态保护和市民使用需求,不得破坏原有场地的功能和景观。

16. 灾后重建市政、公服设施原址修复

参考地市:**

核心解读:本项针对灾后应急恢复建设,豁免受灾损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按原设计方案的原址修复工程,包括受灾的道路、桥梁、供水、供电、通信等市政设施,以及学校、医院、****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且修复工程不新增用地、不增加建筑规模。

实施要求:原址修复需严格按照原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位置、建筑规模、建设标准,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小幅调整的,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工程实施需加快推进,保障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务尽快恢复。

三、管理要求

(一)履行主体责任

所有纳入本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履行以下责任: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市容市貌等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涉及居住小区、产业园区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协商一致后方可组织实施。

3.项目建设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占用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擅自突破豁免限定条件。

4.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协同监管、闭环管理。对违反豁免要求、违规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适用范围

本****中心**(**区、**区、高新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执行。

(三)政策有效期

本清单自2026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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