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指导中心:
报来《关于审批2024年**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改造方案(调整)的请示》(南更新请〔2026〕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2024年**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于2024年1月经我委批复改造方案(南发改投资〔2024〕15号),由于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变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以及****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对《2024年**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改造方案(调整)》进行评估后形成的《评估报告》,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意建设2024年**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拟建地点:**市**区、**区、**塘区。
四、拟建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拟对位于**区的通银回迁楼、微波局宿舍、中华路2号新宿舍楼生活区等15个老旧小区,位于**区的安湖小区、**饭店宿舍、福兴园南楼等65个老旧小区,位于**塘区的地区电大宿舍、****设计院宿舍等14个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共涉及94个小区,总户数12473户,楼栋数439栋。
主要建设内容为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包括服务设施、小区道路、小区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等。
五、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9280.7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6345.4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507.09万元,基本预备费1428.20万元。
六、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及业主多渠道筹措。
七、项目建设方式:同意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本项目通银回迁楼、微波局宿舍等80个已批复并开工建设的小区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新增的地区电大宿舍、****设计院宿舍等14个小区采用代建制模式建设,代建方式为建设实施阶段代建。
八、下一设计阶段需要补充完善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与小区居民的对接,充分征求小区居民的意见,补充老友议事会纪要、居民意愿调查结果等材料,确保项目建设内容顺利实施。
(二)各项改造工程做好工程范围的划分及建设时序的安排,避免施工时间过长,影响小区居民日常生活。
(三)加强小区现状调查,管网、管线等改造内容结合路面改造同步进行,避免重复开挖。
九、接文后请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工作,严格按核准的招标意见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报我委审批。
十、本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以上)、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出批复10%以上的,须到我委重新批复改造方案。
十一、项目单位要依法合规落实建设资金,****政府隐性债务,同时避免资金链断裂形成“半拉子”工程。项目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十二、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南发改投资〔2024〕15号、南发改投资〔2024〕16号文作废。
附件:2024年**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招标核准意见表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发改投资〔2026〕25号附件
2024年**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招标核准意见表
| 项 目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包括未达到必须招标的情形) |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 勘 察 | / | / | / | / | / | / | / |
| 设 计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建筑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安装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监 理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 重要设备 | / | / | / | / | / | / | / |
| 重要材料 | / | / | / | / | / | / |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 1.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委员会令第16号)、《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委员会令第9号 ****委员会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以及《**壮族****委员会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桂发改法制〔2018〕789号)等,核准该项工程建设的招标方案。 2.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环保费用、前期工作及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6年5月27日 | ||||||
抄送:****机关、政务服务局、自然**局、生态环境局、
住建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
**** 2026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