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英吉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年-2030年)草案

审批
新疆-喀什-英吉沙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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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英吉**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年-2030年)草案
发布时间:2026-06-18 1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英吉**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规划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将******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单元。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市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卷烟销量和盈利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持证户数量、烟草市场需求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科学测算零售点的合理容量,作为辖区零售点设置容量上限,原则上每半年对单元格内零售点合理容量上限进行测算调整,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实现零售点总量动态平衡。

第六条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的,实行轮候管理,轮候管理按照《英吉**烟草制品零售点轮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英吉**烟草专卖局每半年对网格零售点指导数、网格属性进行一次动态调整,****政府网站途径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可在新烟政务通等媒介查询英吉**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指导数和轮候名单。

第二章布局标准

****社区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社区市场单****政府网站及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二)间距设置标准: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第九条行政(自然)村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行政(自然)村市场单****政府网站或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二)间距设置标准:

1.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

2.零售点位于国道、省道沿线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且不受行政村容量限制;

第十条特殊区域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特殊区域市场单****政府网站或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二)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具体设置标准:

1.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管理部门提供的商户数量,2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20个以上的,每增加2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在该区域内总量设置不超过10个,间隔距离不小于20米。

2.设在车站、机场、高速服务区、封闭式景区等场所内部的零售点不超过3个。

3.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工**等,每满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500人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上限不超过3个。

4.有设置项目部的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建筑工地,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在生活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该零售点取得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

5.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驾校等经营区域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

6.具有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单一或复合功能,具有一定****商铺零售点设置,间隔距离不少于20米,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及以下。

7.乡镇自然形成的小型巴扎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间距不得少于30米,每设置1****商铺不得少于30个。

8.国道、省道、县道沿线每侧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国道、省道和乡镇公路穿越乡镇街道的,按照乡镇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国道、省道、县道公路名称、****政府网站或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9.社区市场单元格无法覆盖的区域、****社区市场单元格中具有显著特征的区域设置最小单元格。最小市场单元容量****政府网站或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10.国家或当地党委、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或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需要,英吉**烟草专卖局经过充分调研后确定特定区域、特殊对象的许可证设定条件(包括容量、距离等),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后公布实施。

11.具****加油站****便利店附近100米的范围内没有零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放宽政策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距离限制。

(一)单层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便利店、超市。

(二)属于军(警)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或警察遗属等)、残疾军人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按所在市场单元间隔距离放宽50%执行:

(一)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政府未安排就业的),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属于低保户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许可证,且经营场所为其唯一经营场所的。

****小学、幼儿园**、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机关相同单元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3年,且近3年内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的持证人,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办理歇业或注销手续后,在程序办理完毕之日起6****机关同一单元格内其他经营地址申请新办零售点的。

****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限制性条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经营区域

1.****小学、****学校、幼儿园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机构内部及出入口(门)100米范围内的。

2.****机关、****医疗机构办公区域内部的。

(三)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如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居民楼、商用楼内公用楼梯间或公用巷道;

2.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如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超市、无人商店等);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情形。

第十五条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台球厅、游戏厅、洗浴中心、KTV、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0米以上。

第五章雪茄烟零售点布局

****专营店设置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经营的零售点,****专营店,其设置不受本规划的布局管控限制,但需要遵循不予设置情形。

****专营店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或调整为卷烟零售的,应当遵守本规划布局管控要求。

****专营店****专营店之间,互不作为零售点间距、数量核算的参照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非有效参照物

按照本规划核算零售点间距、数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数量管控的有效参照物:

(一)本规划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享受放宽政策的零售点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登记事项(企业或字号名称、负责人或经营者姓名、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机关书面通知后,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整改的;

(三)因拆迁、搬迁等原因,原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已实际不存在或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两个月以上,****机关两次书面通知后,仍未恢复营业且未办理停业手续的。

第十八条术语定义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定义:

(一)“经营场所”是指面向消费者全开放,用于烟草制品及其他商品销售、仓储的合法经营用房。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玻璃或钢筋混凝土墙等物理设施实施完全隔离,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界限清晰,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利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的场所。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凝土、玻璃等材料建成墙体,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物理空间,具备对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场所,不包含违法建筑、流动摊点、车库停车场等。

(四)“中小学校”****学校、****学校、****学校、专门学校。

(五)“家庭成员”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六)“营业面积”是指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全面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

第十九条间距测量规范

本规划所称“间距”为最短可通行距离,是指申****中心点,与最近已****中心点,按照交通规则允许的行人正常通行路径测算的最短距离。

前述场所设有多个出入口的,以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出入口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围墙、花坛、绿地、建筑物等封闭或不可通行设施。

第二十条数量说明

本规划所指“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划由英吉**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划有效期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至2030年X月X日。2021年10月30日施行的《**地区英吉**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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