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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现对《甬江实验室A区5-4地块项目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装饰装修)》采购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标书代写
1、采购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第一条原为:“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见证取样检测(通用)资质或见证取样检测(房建)资质;标书代写
现统一修改为:“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备以下①或②条件:
①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
②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专项资质。”
2、本澄清、修改文件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修改文件为准,采购文件其余内容不变。标书代写
3、本项目采购文件相关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站公告,采购人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