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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682号)以及《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评【2017】4号)中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第二款“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我公司对项目竣工日期及调试起止时间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
建设地点:**市**区****村委会对过
建设单位:****
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1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本项目以外购的报废的机动车为原料,通过检查和登记、拆解预处理、报废车存储、精细化拆解、存储和管理等工艺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购置报废机动车拆解生产线、新能源汽车预处理设备、废油回收机、氟利昂回收机、大型机动车预处理设备、安全气囊引爆装置、扒胎机等相关专用设备139台(套),建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生产线3条,达到年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2万辆的生产能力。
竣工时间:2025年5月28日
调试日期:2025年5月30日-202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