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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
****养殖场于2025年3月27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自主备案(备案号:202********0000023),建设地址位于酉阳自治县偏**柏溪村4组,建设规模为年存栏生猪1000头。经核实,已在网上登****养殖场生猪养殖场,选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现予以撤销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县 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