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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6-06-18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等规定。我办现拟对1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拟注销予以公告。
|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 | 注销原因 |
| 1 | ******公司(**经开区收集点) | **** | 2029-8-19 | 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 |
公告时间:2026年6月18日-2026年6月25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时间结束前向我办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有关资料。逾期无异议,将依法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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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