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546-****528
电子邮箱:kfqhpsp@dy.****.cn
通讯地址:**市府前大街59-1****中心三楼西****服务区综合受理1号窗口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年产13500km非金属复合管项目
建设地点:
****开发区府前大街与东七路交叉口西北角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6月18日 至 2026年6月25日
项目概况:
该项目****开发区府前大街与东七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项目购置混料搅拌机、内管挤出机、真空定型台、增强层缠绕机、外层包覆机等设备,以聚乙烯、尼龙、涤纶长丝、芳纶长丝、钢丝、钢帘线、玻纤带、色母、辅材(金属接头、法兰等)等为主要原材料,经上料、加热挤出、冷却定型、增强缠绕、盘管等工序,年产非金属复合管800千米;以为外购非金属复合管、辅材(金属接头、法兰等)为主要原材料,经定尺测定、安装金属接头、法兰、盘管等工序,年产非金属复合管12700千米。项目建成后,共计年产非金属复合管13500千米。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运营期本项目共设置1根排气筒。挤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及去除效率。项目应切实加强VOCs治理,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汇合循环冷却排污水、压力试验排污水一同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废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全盐量参照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25)表2标准。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三)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表1标准限值要求。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吸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噪声限值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塑料属于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间,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固废贮存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