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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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批的《鱼珠隧道施工期浮运航道(含临时系泊区)涉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鱼珠隧道施工期浮运航道(含临时系泊区)涉海工程位于**市**区大吉沙岛北侧海域,属于鱼珠隧道施工期配套的临时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疏浚工程和疏浚完工后的沉管浮运。其中,疏浚工程疏浚量约14.75万立方米;沉管浮运航道长约1.26千米,设南侧、北侧两个临时系泊区,设10个锚块用于沉管系泊。待鱼珠隧道建设完工后,拆除回收系泊区锚块。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施工期应避开鱼类繁殖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疏浚作业强度,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悬浮泥沙扩散范围,尽可能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措施。
(二)浮运期作业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三)浮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疏浚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置,严禁随意倾倒。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加强应急设备维护保养和物资更新,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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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执法处、**分局,广****支队,****中心,**海兰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