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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中心、****监测中心、****中心、****医疗机构:
现将《****保障局关于落实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6〕34号)转发给你们,****医保局督促落实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和使用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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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