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联合总社: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政府同意(连府函〔2026〕68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联合总社****园区金泰玻璃、诚晟米业西侧和北侧地块三、面积为43300.1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原件到我局办理撤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撤销该划拨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
2026年6月18日
(联系人:何佳 联系电话:076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