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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桃仙国际机场配套综合交通枢纽(机场界址内)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使用**区土地 0.9247 公顷(集体土地0.9247公顷),作为**桃仙国际机场配套综合交通枢纽(机场界址内)工程项目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0.5年 。
三、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应按时退还土地,并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复垦期限的,应至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用地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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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