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新建方坯修磨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湖南-湘潭-岳塘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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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炼钢厂**方坯修磨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6-17 09:16

潭环审〔2026〕26号

关于******公司炼钢厂**方坯修磨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地址:**市**区******公司厂区内,法人代表: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29151)于2026年6月3日提交的《关于环评审批的申请函》及相关附件已收悉,我局已于2026年6月3日受理。经审查,你公司报批由**德立****公司编制的《******公司炼钢厂**方坯修磨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等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如下:

一、******公司(以下简称湘钢)为配套特种高线提供合格的修磨方坯,提高市场竞争力,拟在炼钢厂现有修磨车间北侧建设炼钢厂**方坯修磨线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在现有1#-6#修磨线北侧增加4条修磨线和1条抛丸磁粉探伤线,同时配套建设供配电、道路等公辅设施,现有工程3#-4#修磨线废气处理装置向南侧搬迁5米。项目实施后,新增修磨坯16.8万吨/年,形成全厂共39.84万吨/年的修磨能力。湘钢现有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生产线生产规模维持不变。

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及运营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必须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文明施工、科学施工,全面落实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精准管控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施工废水及建筑垃圾等污染影响,降低对周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严格管控废气无组织排放,强化废气收集措施,建立健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巡检、维护管理制度,如实记录设施运行台账,确保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持续高效运行。项目修磨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处理,抛丸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后通过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处理,以上两股废气一并通过1根**24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放要求;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修改单表4中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净环水和探伤废水,净环水排水作为棒材厂浊环水系统补水循环使用;探伤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封闭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将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厂区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废砂轮、废滤筒、废包装袋等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渣、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炼钢工序,废油桶经打包压块处理后回用于炼钢工序;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含汞紫外灯管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暂存以及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暂存于湘钢现有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清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落实环保设施管理责任。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方案、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减缓环境风险情况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三同时”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运营期严格依法按证排污。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生态****支队负责。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你公司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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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

抄送:****高新分局、**市生态****支队、**德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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