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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6版)》《**省****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6版)》等文件规定,****医务室、****诊所、 **市平民****公司**大药房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行为,影响了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与规范使用。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6月16日起,中止上述3家医药机构定点服务协议1个月,中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1年。详情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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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