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产科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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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省新增产科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6-18 17:36

2026年6月16日,****保障局联合财政、卫健、市场监管印发《关于执行**省产科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毕医保发〔2026〕11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医保局按****新版立项指南的要求,对全省产科类、妇科类、麻醉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呼吸系统类、泌尿系统类、康复类、口腔类、神经系统类、物理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血液系统类、眼科类、耳鼻喉科类、综合诊查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共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印发了《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8号)、《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9号)。我市按照国家、省局的安排部署,为推进新增产科等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执行,结合**市2026年动态调整结果,在落地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同步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印发了《关于执行**省产科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市执行新增产科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34个,停用医疗服务项目2787个。二是依据**市原有项目价格水平,按照价格平移,参照价区原则、不高于省级基准价原则等方式,结合2026年**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动态调增71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减221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理确****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三是儿童加收比例为主项目的30%。

三、工作要求

实施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起。若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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