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
你局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市****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考古勘探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关于**市****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一期)建设用地范围内考古调查的批复》(桂文旅许字〔2026〕1号),我厅委派广****研究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勘探。2026年5月,广****研究所编制的《**市****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一期)考古勘探报告》通过我厅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市****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一期)用地范围属于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探沟发掘认为地下文物为宋元明清时期****的东**分,其城墙与2020年清理的一马路城墙连贯,二者同属宋代**城的东墙,城址年代从北宋延续到明清时期。该发现对****布局结构及城市发展的历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建议按程序及时将****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请你局指导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市****沿线历史街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有关方案设计,避开地下文物,实施原址保护。
三、请你局结合考古勘探报告,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研究,选择重要地段,对宋代****进行考古发掘,为今后的展示利用、文物“四至”范围的确定提供依据。考古发掘工作计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鉴于地下文物埋藏存在不确定性,请你局告知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建设工程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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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