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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利害关系人:
建设单位**市****公司于2025年7月8****机关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工程名称为**化工园吉昂斯企业北面边坡防护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市**区化工园。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若因故无法按期开工,****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该项目自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既未按期组织开工,也未****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已超出法定开工及延期期限。
现依法公告:证号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废止。若该许可证对应的工程项目需施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特此公告。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