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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双村水闸重建工程勘察设计 | ||
| **县双村水闸重建工程勘察设计 | ||
| A07-124********771312A-****0618-000502-9 | ||
| 正常公告 |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县双村水闸重建工程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县双村水闸重建工程勘察设计 | |||
| 标段(包)名称 | **县双村水闸重建工程勘察设计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市**县河头镇双村 | |||
| 资金来源 | 申请债券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 资金来源构成 | 中央预算内: 0;省级政府: 0;市级政府财政: 0;银行贷款: 0;外资: 0;自筹: 0;其他: ****200.00; |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1.工程名称:**县双村水闸重建工程勘察设计。 2.工程地点:**市**县河头镇双村。 3.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原址重**闸1座,采用5孔闸坝一体式设计,水闸总净宽48米,设计为2孔深水闸,单孔净宽9米,堰顶高程6.2m,3孔WES溢流堰,单孔净宽10m,堰顶高程为9.2m,水闸总长117.2m。**工作桥1座,总宽6m,共5跨。整治防护河道0.2公里,底宽40米。配套建设管理用房、观测设施等。(具体内容详见可研报告) 4.招标范围:包括上述项目相应阶段的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工程概算书、招标设计图纸及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纸及预算等) 及后续配合服务等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等。 5.工期:总工期为70个日历天。 (1)勘察工期: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且勘察具备进场条件后15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成果文件。中标单位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工期必须满足设计工期要求。 (2)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5 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5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预算编制成果。 勘察工作配合设计工作平行进行,不计入关键线路工期。 6.本项目估算总投资4338.60万元,勘察设计费估算244.02万元(其中勘察费约100.42万元,设计费约143.60万元,勘察设计费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勘察设计费最终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概算金额为准。 7. 本项目勘察设计总费用中包含了本项目招标内容中全部内容的费用: 7.1 包含但不限于地质勘察工作,以及满足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勘察费用; 7.2 包含但不限于方案评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含资料费、专家费、交通费、会议费、误餐费等费用)等相关费用; 7.3 施工过程中派驻的设计驻场服务人员的相关费用等。 8.质量标准要求: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 | |||
| 招标内容 |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原址重**闸1座,采用5孔闸坝一体式设计,水闸总净宽48米,设计为2孔深水闸,单孔净宽9米,堰顶高程6.2m,3孔WES溢流堰,单孔净宽10m,堰顶高程为9.2m,水闸总长117.2m。**工作桥1座,总宽6m,共5跨。整治防护河道0.2公里,底宽40米。配套建设管理用房、观测设施等。(具体内容详见可研报告) 招标范围:包括上述项目相应阶段的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及图纸、工程概算书、招标设计图纸及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纸及预算等) 及后续配合服务等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等。 | |||
| 工期(交货期) | 70日历天 | |||
| 最高投标限价 | ****200.000000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投标人应具有以下资质:4.投标资格 4.1 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4.2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 ③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类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拟投入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且在投标人单位购买社保,提供在本单位(或分支机构)购买的近3个月(2026年3月至2026年5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社保局或税务局印章或网站打印的为准。 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根据《投标人声明》进行评审,投标人须按《投标人声明》规定的格式填写)。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4投标人(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方)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均按否决投标处理。(截图上须体现查询时间,查询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查询结果有效)。 4.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由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上的主办方办理相关投标事宜)。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项目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应以承接设计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 4.6本项目只须制作、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取得**市公共**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并安装手机端APP交易系统。持本企业数字证书使用“投标文件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在交易系统参加投标,按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办理企业投标CA数字证书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详情请查阅**省公共**交易平台(**市)。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759-****827,交易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759-****867)。;电子标服务 | ||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 https://tyrz.****.cn/pscp/sso/static/?redirect_uri=https%3A%2F%2Fwww.****.cn%2Fggzy-yhzx%2F client_id=gdrz_gdsggzyjypt |
| 获取纸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 https://tyrz.****.cn/pscp/sso/static/?redirect_uri=https%3A%2F%2Fwww.****.cn%2Fggzy-yhzx%2F client_id=gdrz_gdsggzyjypt | |||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6年06月18日 19:00:00 |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年07月13日 09:00:00 | |
|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年07月13日 09:00:00 |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登****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并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按****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 |
| 开标时间 | 2026年07月13日 09:00:00 | 开标地点 | ****交易中心 | |
| 发布公告媒介 |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 |||
| 招标人 | **** | 联系地址 | **省**市**县遂城镇**路204号 | |
| 招标人联系人 | 赵弘奋 | 联系电话 | 075****2291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联系地址 | **省****杂谷脑镇(丘地号H-126) | |
| 招标代理联系人 | 黄碧婷 | 联系电话 | 153****4750 | |
| 招标监督机构 | ****水务局 | 联系电话 | 075****1917 |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