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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929438Q | 建设单位法人:DR.WERNERGEORG LOHWASSER |
| 庄小姐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联峰路4号及保北路以南、富林路以东、****园区****制造中心2栋) |
| ****PTC粉料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981-C3981-电阻电容电感元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联峰路4号后段厂区朝晖厂房 |
| 经度:113.495910 纬度: 22.17106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0-28 |
| 珠环建表〔2025〕26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929438Q001V |
| 2019-12-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68.5 |
| 9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929438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奥****公司 |
| 914********475424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6-02-27 |
| 2026-03-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3-31 |
| 2026-05-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n/h-nd-371.html |
| ****为满足生产需要,拟于**市**区联峰路4号后段厂区朝晖厂房建设****PTC粉料扩建项目(以下 简称“本项目”),新增3条PTC粉料生产线,年产压敏电阻粉料(陶瓷元件基片)360吨。使用厂房建筑面积约1400m2。本项目总投资46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为满足生产需要,拟于**市**区联峰路4号后段厂区朝晖厂房建设****PTC粉料扩建项目(以下 简称“本项目”),新增3条PTC粉料生产线,年产压敏电阻粉料(陶瓷元件基片)360吨。使用厂房建筑面积约1400m2。本项目总投资46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拟新增3条PTC粉料生产线,将供应商提供的压敏电阻粉料生产为压敏电阻粉料(陶瓷元件基片)。朝晖厂房占地面积为1980m2,建筑面积为2280m2,本项目使用区域用地面积为1190m2,建筑面积约为1400m2,为后段厂区现有厂房,现状为原材料储存车间,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朝晖厂房建设包括粉料间、压片间、除碳烧结区域、测试区、包装区等,并预留790m2用地区域暂时空置,不纳入本项目使用区域。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拟新增3条PTC粉料生产线,将供应商提供的压敏电阻粉料生产为压敏电阻粉料(陶瓷元件基片)。朝晖厂房占地面积为1980m2,建筑面积为2280m2,本项目使用区域用地面积为1190m2,建筑面积约为1400m2,为后段厂区现有厂房,现状为原材料储存车间,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朝晖厂房建设包括粉料间、压片间、除碳烧结区域、测试区、包装区等,并预留790m2用地区域暂时空置,不纳入本项目使用区域。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投料、混合→压片→除碳→烧结→检验→储存 | 实际建设情况:投料、混合→压片(含撒粉)→除碳→烧结→检验→储存 |
| 由于生产片式的粘粘,压片工序中细化了一步撒粉工序,用于减少不合格品产生,氧化铝粉回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南区水质净化厂处理。本项目不产生工业废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除碳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0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相应管理要求。 投料、混合、压片、烧结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处理经同一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规定重点地区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 乙醛、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已落实。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排污管网接入南区水质净化厂。 (二)已落实。 项目运营期粉尘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经“旋风除尘”处理后,除碳废气(VOCs(可能含有少量乙醛),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经“除油-冷却(管壳式换热器)-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烧结废气(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经“丝网过滤”处理后,一同引至15m排放口(PTC粉料废气排放口)排放。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无组织排放满足厂区内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乙醛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规定重点地区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铅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已落实。 项目设备采取墙体隔音、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进行降噪,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要求。 (四)已落实。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 ①员工生活垃圾指定地点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②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交回收单位处理。 ③本项目产生的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废过滤器(过滤网+吸油棉)、废活性炭、废不合格品(含铅陶瓷元件粉料)、收集粉尘、废气处理设施清洗废水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分类暂存在危废暂存仓,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可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处置,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的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五)根据报告表,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1.2424吨/年以内(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1.057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0.1854吨/年),实行倍量削减替代方案。 扩建后全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应控制在40.1647吨/年以内(其中有组织排放量为18.5331吨/年,无组织排放量为21.6316吨/年),实行倍量削减替代方案。 (六)完善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 实际建设情况:五、项目VOCs(非甲烷总烃)采取“除油-冷却(管壳式换热器)-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无组织排放满足厂区内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根据项目验收监测对应负荷核算数据,项目有组织排放量为0.37t/a,无组织排放量<1.2424t/a。 六、企业应急预案已通过备案。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2.7901 | 0.0392 | 0 | 0 | 0 | 22.829 | 0.039 | |
| 68.0744 | 0.12 | 68.1944 | 0 | 0 | 68.194 | 0.12 | |
| 6.1285 | 0.009 | 6.1375 | 0 | 0 | 6.138 | 0.00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9.5472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38.9223 | 1.2424 | 40.1647 | 0 | 0 | 40.165 | 1.242 | / |
| 1 | 三级化粪池(依托现有)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现有工程已建设三级化粪池 | 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 1 | 除油-冷却(管壳式换热器)-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乙醛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已建设“除油-冷却(管壳式换热器)-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设备 | 非甲烷总烃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乙醛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 2 | 丝网过滤 | 颗粒物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规定重点地区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已建设“丝网过滤”设备 | 颗粒物满足《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规定重点地区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 3 | 旋风除尘塔 | 颗粒物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规定重点地区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已建设“旋风除尘塔”设备 | 颗粒物满足《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规定重点地区排放限值;铅及其化合物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
| 1 | 墙体隔音、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要求 | 已建设 | 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要求 |
| 1 | 严格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 | 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 ①员工生活垃圾指定地点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②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后交回收单位处理。 ③本项目产生的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废过滤器(过滤网+吸油棉)、废活性炭、废不合格品(含铅陶瓷元件粉料)、收集粉尘、废气处理设施清洗废水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分类暂存在危废暂存仓,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可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处置,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严格管理的要求。 |
| 本项目扩建工程新增员工29人,年工作330天,均不在厂区内住宿,产生的办公、生活污水经现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南区水质净化厂,尾水排入马骝洲水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扩建工程新增员工29人,年工作330天,均不在厂区内住宿,产生的办公、生活污水经现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南区水质净化厂,尾水排入马骝洲水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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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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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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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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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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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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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