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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项目编号:****
| ****开发区赛达二经路以西赛达三经路以东土地使用权 | 项目编号:**** | |
| 标的编号: | ||
| **** | 转让方类别:法人 | |
| ****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土地使用权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8217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20 | 挂牌日期:2026-6-18 | |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是 |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区 |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递交受让申请,并将300万元交易保证****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受让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及规定导致不能过户等理由要求返还交易价款。受让方须自行承担因自身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4、意向受****交易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我方承诺对标的资产及相关环境进行了考察并予以确认,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我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扣除违约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2)我方承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我方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局**分局审核通过后,与转让方签订**市建设用地使用权预转让合同,预转让合同中涉及的相关经济指标,最终以******局**分局的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4)我方知悉根据《**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合同编号:TJ131****5001 电子监管号:****112015B02832)项下第十五条约定,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不小于5200万元/公顷。 (5)我方知悉根据《**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合同编号:TJ131****5001 电子监管号:****112015B02832)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合同补字2026-01号)约定,该宗地竣工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现已超期。 (6)我方承诺在签订**市建设用地使用权预转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开工、两年内对标的资产投资建设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我方完成前述要求后,通过在建工程转让审查并办理转移登记。若我方未完成上述事项或逾期完成上述事项,我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且转让方不因此承担逾期办理变更手续等任何违约责任。前述投资总额及开发投资比例的认定根据《**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合同编号:TJ131****5001 电子监管号:****112015B02832)约定,最终以******局**分局认定为准。 (7)我方承诺对标的资产土地延期竣工违约金承担责任划分如下:以实际签订预转让合同的日期为界限,预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之前(不含签订日当日)所产生的违约金,由转让方负责承担;预转让合同签订日期当日(含签订日当日)及之后所产生的违约金,由我方承担。上述违约金承担原则如与******局**分局相关批复文件发生冲突,以批复文件为准。前述土地延期竣工违约金根据《**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合同编号:TJ131****5001 电子监管号:****112015B02832)项下第三十七条约定:“受让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期或延建约**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0.2‰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受让人按月向出让人缴纳,并继续履约。” (8)我方承诺已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自行对自身资格进行确认,本次受让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设置的资格条件。 (9)我方承诺标的资产交易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0)我方承诺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交易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1)我方承诺成功受让后,按照成交金额的1%****交易所支付基础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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