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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行政决定催告书
师市自然资催字〔2026〕5号
**市种马场稻蟹鱼农家院:
本局于2025年10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土地出让金、利息及违约金催缴决定书》(师市自然资决字〔2025〕14号),并于2025年11月11日依法送达你单位。该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税务局缴清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截至本催告书作出之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确定的缴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履行义务:
一、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税务局缴清全部欠缴款项,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本金: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2.截至2025年10月29日的利息:人民币2849.78元(大写:贰仟捌佰肆拾玖元柒角捌分);3.截至2025年10月29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4480元(大写: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4.自2025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缴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税务局最终核定为准)。
二、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如有异议请在3****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权益科
联系电话:0996-****678
联系地址:**市德爱路社保大厦4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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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