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江县教科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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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科技系统(以下简称“教科系统”)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促进教育、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省、市、县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结合教科系统实际,****科技局起草了《**县教科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建议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至2026年7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建议意见,纸质意****教育科技局202办公室。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 址:****科技局202办公室

邮 箱:****@qq.com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082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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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科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科技系统(以下简称“教科系统”)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促进教育、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省、市、县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结合教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科系统项目主要包括:使用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实施的房屋、场地、构筑物、****基地等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等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购置,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服务,其他教育科技服务项目。

为保障房屋、场地、构筑物、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小型维护修理和购买教育教学服务,并在公用经费和其他事业收入中列支,****学校单次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学校和直属单位单次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不纳入项目管理。

本办****学校(含幼儿园),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县教科局牵头,**发改、住建、财政、审计、****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指导教科系统的项目工作,编报全县教育、科技项目建设规划,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投入,对项目资金和建设程序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条 执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度。各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落实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各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直接责任,相关处室人员具体经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程序办理相关项目建设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履行项目规划储备、前期报批、招投标(采购)、施工管理、资金拨付、信息上报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从严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协调配合做好项目审计,据实办理工程财务决算;加强资产及档案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单位内控制度。项目****小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风险点,岗位设置应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如因人员不足等原因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可采取建立在岗监督、离岗审查、项目责任追溯制度等方法。

第三章 规划编制及项目储备

第四条 项目规划。项目单位规划要结合城镇化进程趋势,充分考虑生源覆盖区内人口规模及流向,****学校点布局调整规划,严格执行建设标准,遵循“优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基本办学底线达标,注重学校内涵发展,适当外延规划”的原则做好项目规划。

第五条 项目储备。项目单位本着“解决急需、适度发展、杜绝浪费”的原则,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规划的项目及单位实际需求遴选下一年度需具体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县教科体系统项目储备申报流程》********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执行资金申报制度。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建设内容、规模、估算总投资,报送县教科局按程序安排资金,无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提前实施。

第七条 执行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资金下达文件安排的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做到“三超三不建”:即超审批范围的不建、超投资限额的不建、超建设内容的不建。

第八条 执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投资评审制度。

土建工程(**、改建、扩建、装修、修缮)必须按程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督促设计单位做到全域设计、精准设计。简易的装修、修缮工程可编制实施方案代替设计和预算。

规范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单位应督促预算编制单位依据行业相关计价标准或规范编制预算,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地方材料单价、二次人工转运等因素,科学编制预算,严禁人为降低总价、单价,故意漏项,导致项目“报小建大”,超概算建设,增加负债;严禁人为提高单价、增项、增量,造成资金流失。

土建工程按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房屋装修、修缮及附属工程可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采用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作为采购控制价;项目单位不得通过肢解项目、人为降低单价、故意漏项等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

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行情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虚列采购品目及数量、虚高采购控制价等情况。

合理估算项目前期待摊投资,做到“应算尽算”。若项目待摊投资、土建工程、设备购置累计超过下达资金额度,****学校用公用经费支付,不得形成新的债务。

第九条 执行项目建设变更审批制度。

(一)变更流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无故擅自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和技术规范调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责任主体进行论证,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及经济性进行审核,****评审中心对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评审,按《****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南府办发〔2024〕14号)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实施,杜绝“先干后变,先干后算”的现象。

(二)应急变更流程。若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变更方案的工程,项目单位应立即****确认后先行处险,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启动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县教科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变更施工单位的确定。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程序的除外;因变更后超出原施工单位承接范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依法选择施工单位。

(四)变更额度管理。工程变更估算金额未超过中标合同价10%(不含)且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单位按程序报批,原审批部门批复;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的,或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教科局召集发展改革、****住建局会商后,****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原审批部门审批。工程量减少变更的,项目单位****,由县教科局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执行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备案及责任制度。

(一)执行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初步规划方案须经县教科局审核后,****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修订后****委员会审定。

(二)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制。勘察设计资料做到真实有效,全域设计,房屋相关必需的配套附属工程、设施设备一并纳入设计范围。严禁出现“边勘察、边施工、边设计”的三边工程,导致工程变更幅度过大。初步设计方案****初审后,按《**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执行,方可开展下一步设计工作。

(三)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须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四)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监理人员到岗到位,做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确保工程有序推进。未委托监理的项目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组织管理,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分工负责、每日巡查等方式全程监管,达到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廉政建设等管理目标。

(五)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机构依法对工程进行抽查、抽测、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七)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依法按程序验收,须认真做好工程施工(货物设备到场交验与安装)节点、竣工(交货)验收环节监管。对工程重要部位现场验收、建筑材料达标检测和实地跟踪及现场验收,均应现场填写验收记录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

工程竣工或货物安装完毕后,项目单位及时组织责任主体单位(施工、供货方、勘察、设计、监理)成立验收工作组,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和设备验收,并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结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固定资产入账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手续。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项目结算审计。

(八)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缺陷责任期内维修制度。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九)执行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土建工程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对关键环节重要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录入《**县教育统计报表信息管理平台》存档。项目竣工备案后,建****管理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按行业相关要求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制度。****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需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执行项目监管和通报考核制度。建立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业务股室项目联系监管机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纳入项目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施工,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指建设单位供应原材料事项),公开招标及采购方式根据单项合同投资额度,按“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工程、采购人自主实施”等方式执行。

(一)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应依法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执行评定分离机制。严格按照《****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要求,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

定标方式。可以按照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委员会的,原则上应采用票决制(如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具体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委员会。招标人确有需要,可邀请第三方****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管理。

(一)公开****政府集中采购标准以上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县教科局参照《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府采购工程方式,另行拟定采购流程和限额标准,由学校按程序自主实施,****备案。

第十五条 货物及服务采购管理。

(一)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按照“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人自主实施”等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行为的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县教科局参照《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府采购工程方式,另行拟定采购流程和限额标准,由学校按程序自主实施,****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一)合同形式。执行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具体根据招标形式或工程内容确定。

(二)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完整填写,严禁招标完成后重新修改关键条款。货物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服务采购按相关行业标准文本执行。

第十七条 保证金管理。

(一)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额度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超过合同价款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可采取现金担保、银行担保、保险担保的方式,****公司非法或违法担保。

****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单项合同单独建立项目资**账。主要包括资金来源及支付明细账册,资金下达文件、资金支出记账凭证和发票复印件、电子影像资料等。

(三)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和工程进度报表。

(四)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审计(审核),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及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支付管理。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程建设资金只能拨付到中****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标书代写

(二)工程预付款。完成了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备案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并在后期工程进度款拨付中分期抵扣。请拨工程预付款时,提供项目招投标资料至县教科局。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开工28日内,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拨付,剩余款项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拨付。

(四)工程进度款。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报主管部门审核,按合同中具体约定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则不得低于完成投资额度的80%,竣工验收后,预留不得低于合同价款10%的工程款在竣工决(结)算审计后予以结算。

(五)工程尾款。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工程结算、决算审计结束,按审计金额的97%拨付,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采购货物货款支付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执行。

(七)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若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施工单位委托的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相关佐证资料代为支付,并在工程款中扣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计管理。

(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通过建设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审核、****机关审计等方式,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二)按程序办理结(决)算审计。施工单位根据招标 (采购)文件、合同约定及时据实办理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对结算资料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结(决)算审计。

(三)建立审计责任追溯制度。所有项目接受县审计部门的抽查审计,但不免除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供应商)对已审计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责任,并负连带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财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二)资产交付管理。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长超过一年未完成,暂以合同金额预入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进行调整。大型装修、修缮,达到了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尚有结余的建设资金,财政收回后统筹安排用于县教科系统相关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41号),学校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信息公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等相关媒介,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年度资**排、项目招标投标等情况。建设单位要把项目实施过程列入校务公开内容,做到阳光透明。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不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行政审批制、投资预算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结算审计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

(二)故意肢解项目、违规拆分工程或恶意压低招标控制价,规避财政投资评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的。

(三)决策失误,举措不当,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增加工程量和货物采购量,****政府隐性债务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对施工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竣工结算审核把关不严、履职缺位,造成高估冒算、高价结算、资金浪费的。

(五)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及资金拨付规定,违规超进度、超比例拨付项目资金,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

(六)不按资金使用性质专款专用,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

(七)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插手****政府采购行为的。

(八)施工现场管控不力,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重大突发事件、安全隐患、重要情况存在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的。

(九)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等参建主体监督管理缺位,工作拖延懈怠、推诿扯皮,导致项目滞后、无法按期完工投用的。

(十)项目推进、履职管理不力,被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的;

(十一)项目管理、矛盾化解工作不到位,引发负面网络舆情、群体性上访、重复信访等不稳定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项目档案管理混乱,工程资料收集归档不完整、缺失遗漏,存在资料造假、篡改、隐匿原始资料等问题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上限、下限额度因相关法规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本办法其它规定与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行业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县教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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