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大会依法解聘原物业及通过公开招标新聘“置信物业”进驻都华润大厦试运营过渡的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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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大会依法解聘原物业及通过公开招标新聘
“置信物业”进驻赵都华润大厦试运营过渡的联合公告
致赵都华润大厦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
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秩序,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大厦业主大会表决决议及公开招标选聘结果,赵都华润大厦业主大会、赵都华****委员会、**市**区****公司(中标新物业) 三方联合发布本公告,现将全部法定流程、进驻安排、过渡期服务事宜、法律权责统一告知如下:
一、本次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完整法定流程及对应法律依据
(一)业主大会依法作出解聘原不定期物业服务企业决议(2026年4月27日)
法律依据
①、《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决议合法有效。
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未续聘,原物业继续服务形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中****人民法院公报。
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职权。
事实说明:
本大厦于2026年4月27日,已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等多项议题组织全体业主表决,表决满足法定 “双参与、双过半” 生效条件,业主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业主委员会依据大会授权,已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要求,提前 60 日(于2026年4月28日)向原物业服务企业送达书面限期移交、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通知,原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公开招标、依法选聘中标新物业(2026年6月10日)
法律依据
①《**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和鼓励采用招投标方式。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
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政府网。
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说明:
依据业主大会决议授权,****委员会全程组织公开招标选聘工作,经公告、报名、评审、中标公示等法定招标流程,**市**区****公司为本次招标中标单位;****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2026 年 7 月 1 日,合同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方案已在大厦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备案。(2026年6月17日)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法定交接、退场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竣工图纸、设施设备技术资料、业主名册、公共收益账目、各类配套协议等全部物业档案资料,配合新物业完成全面交接;原物业拒不移交、拒不撤场的,无权收取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人民法院公报。
业主委员会已同步催告原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交接义务,限期完成全部资料、设施、财务、场地移交,逾期未配合交接的,全体业主及业委会将依法向住建主管部门投诉、并提起民事诉讼追责。
二、新物业服务企业进驻、试运营过渡期统一安排
进驻起始时间:自本公告发布当日起,**市**区****公司正式全面进驻本物业管理区域,派驻安保、保洁、工程维修、客服工作人员驻场开展服务。
免费试运营过渡期:自进驻当日起至2026 年 6 月 30 日(合同正式生效前一日),为本大厦物业服务免费过渡试运营阶段。过渡期内,新物业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免费基础物业服务,过渡期不收取任何物业服务费。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新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提供完整物业服务,届时按已公告公示的收费标准正常计收物业费。
三、对全体业主、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与法律提示
(一)致全体大厦业主
本次解聘原物业、选聘新物业全部流程严格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业主大会决议、招标流程、物业服务合同均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全体业主应当配合新物业过渡期管理工作,自觉遵守大厦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秩序。
过渡期内如有服务诉求、报修、意见建议,可前往****办公室(B座22层)登记,或拨打新物业 24 小时服务热线:190****9866。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收费前,业主无需缴纳物业费;合同生效后收费明细、服务标准将持续在大厦公告栏、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长期公示,保障全体业主知情权、监督权。
(二)致原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再次催告原物业服务企业:****委员会、新物业完成全部物业资料、共用设施、物业用房、公共收益账目、预收物业费台账等完整移交,在合同解除限期内撤出本大厦物业管理区域;逾期拒不移交、滞留大厦、阻挠新物业正常服务、恶意制造管理混乱的,业委会将联合街道办、住建物****政协调给予行政处罚,并代表全体业主通过诉讼主张损失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原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应当自退出之日起 10 日内完整移交并撤出,移交范围包含:
1.全部物业服务用房:门卫室、监控室、设备机房、物业办公室、库房等;
2.竣工总平面图、建筑结构图纸、地下管网、电梯、消防等全套竣工与设备维保技术档案;
3.业主名册、装修档案、投诉报修台账、设施设备检测记录;
4.大厦公共收益账目、广告费、停车费台账、共有部位经营合同、结余资金;
5.预收的物业费、预交的电费、及代收水电暖、维修等资金的相关台账;
6.物业区域内门禁、监控、消防、电梯全套钥匙、操作权限、系统账号密码。
1.原物业拒不退出、拒不移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无权收取任何物业服务费;
2.因滞留、隐匿资料、占用物业用房造成物业区域设施损坏、公共收益流失、新物业运营成本增加、业主财产损失的,须全额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3.业委会****法院起诉,诉请:立即撤离、移交全部资料财物、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全部维权开支;
4.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追偿造成的各项损失。
1.拒不移交资料、物业用房(第八十三条)
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予以全市行业通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以1 万 —10 万元企业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人处1000 元 —1 万元罚款。
2.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第八十四条)
住建部门责令立即撤出,并处1 万元 —3 万元罚款;给业主、新物业造成损失的同步赔偿。
3.行业信用惩戒(第八十五条 + **物业信用管理规则)
① 拒不交接、拒不退场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全市通报曝光;
② 整改期间禁止在**市参与任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取消行业评优资格;
③ 经协调仍拒不配合的,直接评定信用 D 级,12 个月内不得在**承接任何新物业项目,市场准入受限。
原物业采取锁门、断水断电、围堵出入口、损毁监控、破坏公共设施、人员阻拦进驻、煽动业主闹事等暴力、胁迫方式阻挠交接的:
1.****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罚款;
2.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侵占公共资金、隐匿财务账目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投诉举报
同步提交书面材料至:项目属地街道办物业科、区住建局物业监管科,申请责令限期移交、启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住建局物业监管部门。
2.联合协调处置
提请街道、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住建、城管多部门开展联合现场处置,强制清场、完成物业交接。
3.司法诉讼维权
业委会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排除妨害、物业服务交接纠纷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原物业撤离并移交全部资料、资产。
4.证据固定留存
对阻挠进驻、占用用房、隐匿账目、损毁设施全程录像、拍照、书面公证,所有材料作为行政处罚、民事索赔核心证据。
1.本联合公告视为对原物业服务企业“******公司”最终书面催告;
2.物业费结算纠纷、内部股东矛盾、债权债务纠纷、地产遗留纠纷等,均不能作为拒不移交、拒不撤场的法定抗辩理由,不得对抗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3.自本公告发布后,原物业一切阻挠交接、滞留大厦、损毁设施、侵占公共资产行为均属违法侵权,全体业主有权拒缴物业费、全员举报、集体索赔,全部法律后果、经济损失由原物业服务企业独立承担。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大厦各楼栋门口、主出入口、公告栏同步张贴公示,同步推送至大厦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公示期长期有效。
业主大会决议文件、招标全套资料、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存放于赵都华润大厦第二届业主****,全体业主可随时查阅、复印。
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0310-****365
置信物业服务电话:190****9866
区住建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监督电话:0310-****760
特此联合公告。
****住建局物业处、**区住建物业科、****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
发布单位(三方盖章):
**市**区赵都华润大厦业主大会
**市**区赵都华****委员会
**市**区****公司
202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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