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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2MA4WPXX34J | 建设单位法人:廖楚怀 |
| 廖楚怀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园洲镇**智能装备产业园园洲片区绿化北路3号(4-a/4-b号厂房601/701楼) |
| ****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2-橡胶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19-C2919-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4.011944 纬度: 23.11166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03 |
| 惠市环(**)建〔2025〕39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22MA4WPXX34J001Y |
| 2025-12-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 |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2MA4WPXX34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22MA4WPXX34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02MA53YGRXX3 | 竣工时间:2025-12-21 |
| 2025-12-26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30 |
| 2026-05-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1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18827 |
|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为30万元。总占地面积1974.17平方,总建筑面积4720.34平方。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两班制,每班8小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为15万元。总占地面积1974.17平方,总建筑面积4720.34平方。全年工作300天,每天1班12小时制。 |
| 项目分一期二期验收,因此总投资和环保投资未超过环评审批规模。工作时间调整为1班12小时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硅胶耳机套6亿个、耳挂线5000万套、硅胶音箱套200万个、模具25吨(自用不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硅胶耳机套4.5亿个、耳挂线2236.8万套、模具25吨(自用不外售) |
| 项目分一期二期验收,一期未超过环评审批规模,硅胶音箱套未上和其他产品产能二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硅胶耳机套:硅胶、色胶→密炼→切料→硫化成型→冲孔→手工撕毛边→/85%无需喷漆的产品//15%需喷漆产品→调漆→喷漆→烘烤/→移印→质检→包装; 2.耳挂线:PE、PP、ABS、尼龙、色母粒→混料 (边角料、不合格品→破碎)→注塑→手工修边→检验→包装; 3.硅胶音箱套:液态胶(A组分)、固化剂(B组分)→液态成型→手工挑边→质检→包装; 4.模具:钢材→车床加工→铣床加工→CNC加工→电火花加工→模具。 | 实际建设情况:1.耳挂线生产工艺:ABS塑胶粒、PE塑胶粒、PP塑胶粒、色母粒、尼龙-混料-注塑(破碎)-手工修边-检验-包装。 2.模具生产工艺:钢材-车床加工-铣床加工-CNC加工-电火花加工; 3.硅胶耳机套生产工艺:硅胶、色胶-密炼-切料-硫化成型-冲孔-手边撕毛边-质检-包装。 |
| 分一期二期验收,硅胶音箱套未上,除喷漆、调漆、烘烤、移印、液态成型工序暂未设置,其余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县园****处理厂处理。 2.落实项目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排气筒DA001喷漆、移印、密炼、硫化成型、调漆、烘烤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总VOCs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Ⅱ时段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TVOC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排气筒DA002注塑、液态成型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者较严值,苯乙烯、甲苯、乙苯、氨等污染因子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3.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规定。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管理要求以及《**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废次品、废胶料、废包装材****公司回收处理;废塑料经破碎后回用于注塑成型工序;废原料桶、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抹布及废手套、漆渣、喷淋塔废水、水帘柜废水、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移印废料、喷枪清洗废水、废过滤棉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厂区已做好″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及接驳工作;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县园****处理厂处理。 2.项目注塑、密炼及硫化成型工序废气收集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6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VOCs、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破碎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机加工电火花加工过程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油雾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气筒DA001中,根据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者的较严值;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氨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3.项目已采取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根据检测报告检测结果,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排放。 4.固废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企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 废次品、废胶料、废包装材****公司回收处理;废塑料经破碎后回用于注塑成型工序;废原料桶、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抹布及废手套、喷淋塔废水、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交由**市科****公司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1.喷漆、调漆、烘烤、移印、液态成型工序暂未设置,注塑、密炼及硫化成型工序废气合并到1套处理设施于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增加。 2.喷漆、调漆、烘烤、移印、液态成型工序暂未设置,对应的漆渣、水帘柜废水、移印废料未产生,其余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据《报告表》评价结论,综合考虑大气环境保护防护距离的范围,项目应设置50米的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协助当地规划部门做好该范围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大气环境保护****医院、学校、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2.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废气中V0Cs≤1.0896吨/年。项目所需VOCs废气排放总量指标由瑞胜(惠****公司减排获取。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已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 2.项目生产废气排放量为0.512吨/年<1.0896吨/年 |
| 分一期二期验收, 项目废气总量未超环评审批总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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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512 | 1.0896 | 0 | 0 | 0.512 | 0.512 | / |
|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 | / |
| 1 | TA001废气处理设施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者的较严值;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项目注塑、密炼及硫化成型工序废气收集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6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DA001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苯乙烯、 丙烯腈 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氨 、臭气浓度监测天数为2天,点数为处理前和处理后,每天次数为3次。 | |
| 2 | 布袋除尘器除尘设施 | 破碎工序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 破碎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 厂界设置1个点位监测2天,每天次数为3次; | |
| 3 | 油雾净化器处理设施 | 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 机加工电火花加工过程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油雾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 厂界设置1个点位监测2天,每天次数为3次;厂房外设置1个点位监测2天,每天次数为3次 |
| 1 | 噪声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进行消音、隔音和减振等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 | 噪声每点连续监测2天,每天昼间1次 |
|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管理要求以及《**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废次品、废胶料、废包装材****公司回收处理;废塑料经破碎后回用于注塑成型工序;废原料桶、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抹布及废手套、漆渣、喷淋塔废水、水帘柜废水、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移印废料、喷枪清洗废水、废过滤棉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固废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企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 废次品、废胶料、废包装材****公司回收处理;废塑料经破碎后回用于注塑成型工序;废原料桶、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抹布及废手套、喷淋塔废水、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交由**市科****公司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进入**县园****处理厂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进入**县园****处理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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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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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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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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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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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废气中V0Cs≤1.0896吨/年。项目所需VOCs废气排放总量指标由瑞胜(惠****公司减排获取。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生产废气排放量为0.512吨/年<1.0896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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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