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219于都古田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新地村、白口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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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219****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新地村、白口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2 09:03:42

****政府

关于《S219****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新地村、白口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S219****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新地村、白口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S219****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新地村、白口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邮件、信函、当面反映等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于****服务中心

联系地点:**县贡江镇红军大道房地产大厦(房屋安置服务综合股)

联系人员:廖志鸿

联系电话:0797—****762 邮箱:****@126.com

2026年6月18日

S219****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新地村、白口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S219****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推进步伐,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

实施S219****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建设,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可以完善**县公路路网,分流过境交通,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 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三条 征收范围

S219****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新地村、白口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新地村、白口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实施主体

****政府为S219****至新地段公路改建工程等项目新地村、白口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于****服务中心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政府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五条 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面积以上述有效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有证据证明证载建筑面积有错误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等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建房(已建成)所占土地为非耕地的,****政府批准的方可认定有效;建房(已建成)所占土地为耕地的,****政府批准的方可认定有效。

(2)被征收人持有1999年1月1日之后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政府批准的方可认定有效。

(3)被征收人持有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政府批准的可认定有效。

3.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不予安置补偿;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4.被征收主房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合法有效证件载明了用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5.被征收主房实际占地面积超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等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是与被征收主房一体建成的,且超出部分在40㎡(含40㎡)以内的,按被征收主房实际占地面积对应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6.被征收主房手续不齐全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及按期腾房的,******局、****中心、****政府、所在村组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具体按如下原则 处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土木结构房屋手续不齐全但现仍能正常使用的,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经被征收人申请、所在村组证明、****小组认定,且被征收人按120㎡以内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缴纳500元/㎡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后,按照120㎡以内的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

(3)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2日,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经被征收人申请、所在村组证明、****小组认定,且被征收人按120㎡以内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缴纳500元/㎡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后,按照120㎡以内的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

(4)2016年8月13日之后所建房屋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且不属于农村土坯房改造户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

(5)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的农村土坯房改造户,建房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经镇、村、组证明,按照9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相应补偿、奖励。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执法部门已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

(5)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方案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

8.认定“一户一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本条第10点规定可以单独立为一户;

(3)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唯一住宅;

(4)被征收人从未被征收(拆迁)过集体土地上房屋,且未将房屋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他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征收房屋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的,无论房屋征收时夫妻是否离婚,只能按一户认定,不能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分户认定房屋合法面积。。

9.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并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小学、中学、****学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排工作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10.下列人员不能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3****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6)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1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儿子可以分户。

1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13.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主房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约搬迁的,可以按房屋重置价(标准详见附件1)予以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约搬迁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载明的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房屋,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用途认定为住宅房屋或附属房屋。

3.主房是指客厅、卧室、厨房及房屋内配套卫生间、楼梯间等;附属房是指杂物房、猪牛栏、洗澡间、厕所等。

第七条 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以责任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

2.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第八条 补偿方式

1.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包括主房、附属房,下同),实行提供安置房(统建房)、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

2.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提供安置房安置。

第九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提供安置房(统建房)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统建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及装修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本价格及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向被征收人支付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详见附件2)。

3.房屋征收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签约搬迁奖励。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验收合格的,按3000元每栋进行奖励。征收附属房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占地面积100%与被征收附属房合法占地面积50%之和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房屋征收奖励。

4.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弃房材料补助(标准详见附件4)。

5.提供安置房(统建房)

(1)安置房可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主房合法占地面积100%与被征收附属房合法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的5倍确**置房可安置建筑面积,其中可选择10%商业用房(第一、第二层各占50%),并按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套数1:1免费配备地下停车位。

(2)安置房结算价格。被征收人应当按最接近可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范围内选择住宅;被征收人应当按最接近可安置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范围内选择商业用房。安置房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1000元/㎡缴纳安置房房款。被征收人所获得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可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含3%部分)范围内、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在可安置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含5%部分)范围内,按2300元/㎡相互结算;被征收人所获得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可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部分、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超出可安置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部分,按3000元/㎡相互结算。

(3****政府回购部分安置房建筑面积抵扣安置房可安置建筑面积房款,回购价为2000元/㎡。回购面积上限为安置房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回购面积对应的按规定配备的地下停车位、商业用房,由政府一并无偿收回。

(4)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屋完成外墙装修,进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户,厨房、卫生间安装好排污管道,水、电到户,安置房屋建筑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置房所占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5)安置序号确定办法: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号依据签约并腾房时间的先后确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6)安置地点:贡江新区1号安置地统建房,安置房最终房源、户型、****政府实际提供房源为准。

(二)货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基地、房屋价值及装修的补偿。****基地和房屋的价值及装修进行补偿,****基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房屋的价值及装修按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向被征收人支付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详见附件2)。

3.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搬迁腾房的,按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签约奖励、搬迁奖励(标准详见附件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及搬迁腾房的,不予相应奖励。

4.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弃房材料补助(标准详见附件4)。

5.购房补助。以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合法主房栋数为单位,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2300元/㎡购房补助,每栋(须功能完备,配备卧室、客厅、厨房等生活空间)合法主房享受购房补助建筑面积不足300㎡的可以补足至300㎡。

第十条 其他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1.对原属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经营部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按20元/㎡给予店面过渡费(含停产停业损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过渡期为12个月;选择提供安置房(统建房)安置方式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正式交付安置房后六个月止(以书面交房通知为准)。

(1)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且是一次性建成,不能是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被征收房屋临街道第一层且12米进深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

(3)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连续2年以上实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

(4)办理了营业执照2年以上,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征收前一直在正常经营。

2.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征迁工作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不可移动资产或拆卸后会造成价值损失或损坏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可移动资产或拆卸后不会造成价值损失或损坏的资产,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搬迁补助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签约且搬迁腾房的,按照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3.征收祠堂、寺庙、村组集体房屋的,参照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助、安置。

公共祠堂、寺庙所属集体或理事会,应当选定或委托代理人并出具委托书或理事会决议书,由委托代理人负责征收补偿协商、协议签订、补偿款领取等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1.征收房屋涉及附属设施,按附件5规定标准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给予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保障与监督

1.责任部门、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征收范围内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责任部门、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配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的,以责任部门、****公证处、测绘机构依法调查的结果为准。

2.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或者骗取安置房安置建筑面积的,由责任部门、实施单位追回房屋征收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责任部门、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12388)和举报电子邮箱(****@163.com),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物****施工队伍负责拆除或填埋。

2.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相关证件的,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局等部门在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内只收工本费,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标准计收。

3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小学、****学校****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5.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6.本方案未明确事宜,****中心****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处理。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及装修补偿标准

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3.签约奖励、搬迁奖励标准

4.弃房材料补助

5.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及装修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装修补偿

框架结构

614元/㎡

征收合法主房的,按外墙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窗(含防盗网)、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给予装修补偿,每项按相对应主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30元/㎡的标准分项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不足5项装修的,可以按主房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50元/㎡装修补偿。

征收附属房屋已装修的,按实际装修给予装修补偿,未装修的,不予装修补偿。

砖混结构

501元/㎡

砖木结构

423元/㎡

土木结构

351元/㎡

砖木搭建、**瓦、瓦屋面简易结构

160元/m2

木质搭建、油毛毡屋面简易结构

110元/m2

铁皮棚简易结构

90元/m2

附件2

安置方式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

提供安置房(统建房)

按被征收主房实际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次的补足至1000元/户/次。

按被征收主房实际建筑面积5元/㎡/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元/户/月的补足至500元/户/月。过渡期限为36个月,过渡期自搬迁完成(验收标准:被征收人必须是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清空了房屋内物品、已搬离被征收房屋、签订放弃房屋旧料和不干预房屋拆除承诺书,****小组成员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正式交付安置房后6个月止。先计付12个月。过渡期满,未交付安置房,从第37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1.5倍支付;从第49个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原标准2倍支付。

货币

补偿

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

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6000元/户的补足至6000元/户。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附件3

签约奖励、搬迁奖励标准

单位:元/㎡

阶 段

补偿标准

签约奖励

搬迁奖励

第一阶段

(1)签约期限

2026年 月 日(含)前

(2)搬迁腾房期限

2026年 月 日(含)前

300

400

第二阶段

(1)签约期限

2026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

(2)搬迁腾房期限

2026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

200

300

附件4

弃房材料补助

单位:元/㎡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框架(砖混)结构

10

砖木结构

8

土木结构

4

附件5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名 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水泥灶

80元/m3

水池

80元/m3

直径1.5米以上水井

1200元/口

有线电视

180元/户

瓷灶

100元/m3

直径1米以上水井

800元/口

自来水

600元/户

围墙

80元/m3

直径0.5米以上水井

600元/口

压力井

500元 /口

包堪

80元/m3

空调拆卸(柜式/分

体式/窗机)

150/100/80元/台

化粪池

80元/m3

晒场

10元/㎡

热水器(太阳能/电

热水/液化)

150/80/50元/套

水泥路面

50元/㎡

涵管

10元/米

电脑宽带网络

100元/户

水泥电杆

60元/米

电话

150元/部

供电

500元/户

沼气池

3000元/个

出栏母猪过渡

200元/头

出栏肉猪过渡

100元/头

小猪过渡费

50元/头

成年水黄牛过渡

200元/头

未成年水、黄牛(50公斤以下) 过渡费

50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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