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将****2026-2028年机电工程爆闪警示装置、ETC手持天线、补光灯、数据采集处理器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1标段(爆闪警示装置)
成交候选人:******公司,折合响应报价338732.09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折合响应报价399117.48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折合响应报价559438.19元。
第2标段(ETC手持天线)
成交候选人:**汇豪计****公司,折合响应报价117100.80元。
第3标段(补光灯)
成交候选人:****商贸有限公司,折合响应报价395200.00元。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省****公司,折合响应报价401280.00元。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同孚(广****公司,折合响应报价405840.00元。
第4标段(数据采集处理器)
成交候选人:因泰立****公司,折合响应报价463904.00元。
公示期:自公示发布之日起3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现场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基本事实的有效证明相关材料。异议的其他有关要求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第7.3款内容。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原因和依据
采 购 人:****
联 系 人:魏先生
电 话:0731-****7152
地 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异议受理机构:****
联系电话:0731-****7151
通信地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监督部门:****纪委**省监委驻****纪检监察组
地 址:0731-****7123
电 话:**省**市三一大道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