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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6年6月17日发布的****2026年度固定资产报废回收处理服务采购项目,现做出如下变更:
在“第一章 采购公告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中,第(3)条变更以下内容:
原要求:(3)供应商应具有《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变更为:(3)供应商应具有《再生**回收经营者备案》;
除上述变更外,原公告其余条款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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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