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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医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北大道1132号402室B4011单元
法定代表人:沈金星
被投诉人1:**中瀚工程****公司
地址:**省**市**区******大学****科技园**科技楼4楼
法定代表人:单红艳
被投诉人2:****医院
地址:**省**市**区**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才溢
相关供应商:****
地址:江****开发区明阳广场C1栋1单元1801-18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6年4月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4月23日开标、评标并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以下简称“****公司”)。4月27日、4月30日,****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先后****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中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瀚公司”)提出质疑。4月29日、5月8日,**医院、中瀚公司分别作出质疑答复。5月8日,****公司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5月13日,****医院、中瀚公司、****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答复材料。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
202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