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移动警务终端支撑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其他-违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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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警务终端支撑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移动警务终端支撑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移动警务终端支撑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新添大道南段半边街17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关于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的资格条款设置不合理,限制、排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属于歧视性、限制性条款。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24年度或202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表,新公司(2025****公司****银行****银行证明)的资信证明”。 2、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供应商包含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自然人,且****银行、电信等行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表明项目接纳分支机构及其他组织作为供应商,但财务资格要求仅针对法人设定,未结合分支机构、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由于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本身不具备出具经审计财务报告的主体资格,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此类主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可能,规则存在明显疏漏。 3、本次采购招标文件所设置的替代方案仅适用于“新公司(2025****公司)”,该表述存在逻辑矛盾:招标文件仅对2025 ****公司****银行资信证明替代审计报告),但未针对存续多年、依法合规经营的分支机构、其他组织设置对应的财务证明替代方案。按照现有条款,此类主体因无法提供自身审计报告,将直接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客观上被排除在投标范围之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4、《****政府采购法》并未强制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审计报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而财务状况报告涵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报表等多种形式,其中银行资信证明完全可以用于证明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财务状况与资信水平。本次招标文件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表”设置为唯一认可的财务状况证明方式,该要求超出了法定要求的范围。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关于特殊行业分支机构需提供所属法人履约责任承诺书的资格条款设置不合理、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增设不必要投标材料、设置差别化门槛,请求予以修改。
事实依据:1、分支机构履约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额外出具承诺书: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承担。****政府采购项目产生的履约责任,依法由所属法人承担,该责任归属是法定事项,不以书面承诺书为生效前提。招标文件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法人履约责任承诺书,属于在法律规定之外重复增设证明材料,无端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与负担。 2、法人授权书已足以满足审查要求,重复要求无实际必要性:招标文件已要求特殊行业分支机构提交所属法人授权书,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本身即包含同意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投标、开展履约工作等核心内容,能够充分佐证分支机构投标行为合法有效。在此基础上再单独要求提供其所属法人为其承担履约责任的承诺书,属于重复审查、重复提交材料,超出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的合理范围。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整体明确接受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自然人作为合格供应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五类分支机构增设额外证明材料,对同类非法人主体执行不同审查标准,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无关,明显构成差别待遇,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 3、根据《****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 号)相关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精简各类不必要证明材料,减轻企业投标负担。本项目额外要求其所属法人为其承担履约责任的承诺书,与国家精简涉企证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政策精神相悖。
请求:一、请求对招标文件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一资格条件予以调整,增设针对其他组织、自然人及负责人类型供应商的合理替代要求,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表;供应商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银行****银行资信证明。 二、请求对招标文件中 “提供其所属法人为其承担履约责任的承诺书” 相关要求予以删除;针对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情形,仅保留所属法人授权书作为必备资格材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综合以上核查情况,****提出的两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单位依法驳回本次全部质疑请求。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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