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公司玻璃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性质属**,项目于2026年1****改革局同意备案。项目位于**市**区**大道与文达路交汇西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1'15.972",北纬24°23'30.493",占地面积为6666.42m2。项目建设内容及生产规模为:建设3条钢化玻璃生产线、4条中空玻璃加工生产线及2条安全夹胶玻璃加工生产线,形成年产95万平方米钢化透明玻璃(其中有55万平方米用于中空玻璃及安全夹胶玻璃生产使用)、40万平方米中空玻璃、15万平方米安全夹胶玻璃生产规模。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玻璃上片台1台、玻璃切割机3台、玻璃磨边机7台、玻璃清洗机1台、加热机(电加热)3台、中空生产机4台、涂胶机1台、夹胶生产机2台、空气压缩机1台、玻璃冷却风机1台、钻孔机1台、打砂机1台、供电系统1套、水循环使用系统1套。钢化玻璃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切割开料→磨边→钻孔→清洗→钢化→冷却;夹胶玻璃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钢化玻璃→洗片→合片→预压→蒸压→冷却→打砂→产品;中空玻璃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钢化玻璃→洗片→合片→涂胶→打砂→产品。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02万元,占总投资的5.1%。
由**市****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项目租用****市**区沙田镇芳林村土地进行生产,项目选址地类为工业用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钢化玻璃生产线钢化工段使用电能加热。项目生产线须落实湿法作业、密闭等措施,确保项目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抑尘,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磨边、钻孔、清洗、冷却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并搭设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旱地灌溉,远期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公司进行收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生态****执法大队。
五、请**市**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贺****人民政府,**市**生态****执法大队,**市****公司。 |
| **** 2026年6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