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水利局2026年5月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结果

审批
安徽-六安-裕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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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农业、林业、水利2026-06-22
****水利局2026-06-22
有效
****2026年5月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结果
发布时间:2026-06-22 11:03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类别 许可内容 许可决**期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备注
****水厂苏埠分厂 ****1503MAEHB9491Q 林勇 关****水厂苏埠分厂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裕水许可决〔2026〕10号 普通 ****水厂苏埠分厂: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水厂苏埠分厂取水工程水**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如下:一、****水厂苏埠分厂位于**市**区苏埠镇横排头村,项目设计供水规模1.4万m3/d,供水范围为苏埠镇全镇和韩摆渡镇苏北村共21个村。二、同意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取水水源为淠河总干渠地表水,年取水量为391.54万m3,取水地点为横排头淠河总干渠进水闸下游0.9㎞淠河总干渠北岸,地理坐标详见取水许可申请书。项目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为农村生活供水,设计供水保证率为95%。三、项目用水指标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主要产品用水指标详见《报告书》)。你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节水措施,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报我局批准。四、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 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安装、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要求接入省水**管理系统,及时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五、如发生《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的需要限制取水情形,你单位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取水如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六、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报送《报告书》提出的水**管控措施清单落实情况等相关材料,经现场验收合格并获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七、自取水许可申请批准之日起 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水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附件:****水厂苏埠分厂取水工程水**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 **** 2026年6月12日 2026-06-12 2026-06-12 2029-06-12 **** ****
六****人民政府 113********226048C 金德东 ****水利局关于**镇淠西水系海绵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裕水许可决〔2026〕9号 普通 ****水利局关于**镇淠西水系海绵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6年5月4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镇淠西水系海绵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经审查,该请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02公顷。
(二)基本同意项目淠西水系上游前段部分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淠西水系上游后段部分区域及下游区域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二级标准。
(三)加权后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6.60%,土壤流失控制比1.1,渣土防护率96.60%,林草植被恢复率96.5%,林草覆盖率15.3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概算投资312.68万元,本项目属于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类工程,因此,水土保持补偿费不纳入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本项目水土保持各项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 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护和回覆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季度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要求,以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本项目须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在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联系人:刘少虎 电话:0564-****395
附件:
《关于**镇淠西水系海绵化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安知审〔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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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
2026-05-26 2026-05-26 2029-05-26 **** ****
**** 113********225803Y 王兆杰 **区供水保障提升改造工程~****泵站等附属项目建设工****水厂自动化监控等) 裕水许可决〔2026〕8号 普通 ****水利局关于**区供水保障提升改造工程~****泵站等附属项目建设工****水厂自动化监控等)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区****管理中心:我局于2026年5月4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区供水保障提升改造工程~****泵站等附属项目建设工****水厂自动化监控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经审查,该请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44公顷。(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2,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0.50%。(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概算投资111.297万元,本项目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属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类工程,因此,水土保持补偿费不纳入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本项目水土保持各项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二) 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护和回覆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季度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纸质和PDF格式电子版各一份)。(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要求,以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四、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五、本项目须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在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联系人:刘少虎 电话:0564-****395附件:《关于**区供水保障提升改造工程~****泵站等附属项目建设工****水厂自动化监控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安知审〔2026〕5号)****2026年5月26日 2026-05-26 2026-05-26 2029-05-26 **** ****
****运输局 113********225715G 崔应胜 ****关于**区2026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石梁桥涉河建设 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裕水许可决〔2026〕7号 普通 一、原则同意**区2026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石梁桥跨越东汲河所报涉河建设方案。
**区2026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石梁桥位于**区分路口镇分路口村与殷家畈村交界处。****中心点坐标分别为左桥台:东经116.****6432,北纬31.****5952;右桥台:东经116.****2418,北纬31.****807;拟建桥梁采用3跨布置,主跨20m,边跨16m,桥梁全长59.08m,全宽6.0m,桥梁轴线与水流方向交角320,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交角0 0。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柱式桥墩,D100立柱接D120钻孔灌注桩;桥台采用桩基+U型桥台,D100钻孔灌注桩群桩基础,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你局应认真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各项结论和建议,加强水**与水环境保护,落实好生产、生活污水处理措施,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工程建设如需拆除现有部分水利或交通等设施,应按原设计标准和要求恢复。
三、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落实断面补偿、岸坡防护等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落实专项经费,与施工方案一并报我局审查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我局在开展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施工监督过程中,你局应积极配合。
四、工程需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于汛****指挥部备案,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汛期来临前和工程完工后,你局须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外,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五、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施工安排报我局备案,工程开工时,我局将安排人员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内容进行核验。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你局应通知我局进行涉河部分专项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我局备案。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有、林木、砂石**综合利用等, 你局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采取相应消除和减轻影响补救措施。
七、拟建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今后如因河道治理和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此决定有效期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如规模、位置、跨径布置等发生变化,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九、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5-25 2026-05-25 2029-05-25 **** ****
****运输局 113********225715G 崔应胜 ****关于**区2026年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付大庄桥涉河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裕水许可决〔2026〕6号 普通 一、原则同意**区2026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付大庄桥跨越汲东干渠所报涉河建设方案。**区2026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付大庄桥位于**区分路口镇与徐集镇交界处,桥梁中心点对应汲东干渠桩号41+620。****中心点坐标分别为左桥台:东经116.****904,北纬31.****3141;右桥台:东经116.****558,北纬31.****3765,拟建桥梁采用2x20m跨径布置,桥梁全长47.08m,全宽6.0m,桥梁轴线与水流方向交角900,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交角00。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柱式桥墩,D100立柱接D120钻孔灌注桩,桥台采用重力式桥台,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二、你局应认真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各项结论和建议,加强水**与水环境保护,落实好生产、生活污水处理措施,严禁污废水直接排入渠道。工程建设如需拆除现有部分水利或交通等设施,应按原设计标准和要求恢复。三、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落实断面补偿、岸坡防护等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落实专项经费,与施工方案一并报我局审查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我局在开展涉及防洪工程安全部位施工监督过程中,你局应积极配合。四、工程需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于汛****指挥部备案,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汛期来临前和工程完工后,你局须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渠道管理范围外,确保渠道输水行洪通畅。五、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施工安排报我局备案,工程开工时,我局将安排人员对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内容进行核验。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完工后,你局应通知我局进行涉河部分专项验收,有关竣工资料及时报我局备案。六、项目建设如涉及土地占有、林木、砂石**综合利用等, 你局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采取相应消除和减轻影响补救措施。七、拟建工程占用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今后如因渠道治理和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运行管理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八、此决定有效期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如规模、位置、跨径布置等发生变化,你局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 九、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5-25 2026-05-25 2029-05-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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