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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 单位 | 环评 单位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 时间 |
| 1 | 关于**优****公司优必选柳****工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优****公司 | **市圣川****公司 | ****部生态新区沙塘南片区C-5-3、C-5-4、C-5-5 | 柳审批(北)环审字〔2026〕1号 | 同意 | 2026/06/03 |
| 2 | 关于******公司汽车内外饰配件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公司 | ******公司 | **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中路东2号 | 柳审批(阳)环审字〔2026〕2号 | 同意 | 2026/06/05 |
| 3 | 关于****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高分子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公司 | ******公司 | **市**区沙塘镇杨柳路9号 | 柳审批(北)环审字〔2026〕2号 | 同意 | 2026/06/05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607,电子邮箱:****@163.com;通信地址:**市杨柳路7号,****服务中心;邮编:545003。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排污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