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货期内,供应商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采购人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若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人有权解除协议并更换供应商。
2、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官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3、供应商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供应商承担。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供应商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供应商赔偿。
4、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若供应商不能按时送货,采购人有权另择供应商紧急采购,由此产生的差价和其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协议期内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供货资格。
5、供应商人员、车辆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采购人现场执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
6、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若采购人违约的,供应商有权终止协议,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承担。
7、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供货期限:一年(具体以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2、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按照采购人的要求,供应商按质按量按时按地给采购人供货。
2、食材质量要求:严禁出售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属供应商原因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损失,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3、按时送货:供应商应保证每天上午7:30之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退换货处理:对于货品品种、型号、数量、规格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要求退换货,供应商应保证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送到。若未按时送达处以当天货款的10%罚款。
5、采购人临时加货处理: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接待任务时,供应商应在采购人下单后1小时内供应到位,确保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补货的货品价格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6、接到采购人的订货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供应商应及时知会采购人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采购人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
7、在供货过程中,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8、供应商每天向采购人提供各类货物检测报告。
9、在采购人下订单前,供应商应如实提供卜蜂**零售价格作为参考、食材交易品类等供应信息情况,如市场供需、价格、货品种类、品质等情况,以供采购人参考。
1、验收方式: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要求,中标人服务期满后,由采购人按要求组织验收。
2、中标人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应立即与采购人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订单一致,质量及索证是否符合采购人要求,并共同签署到货验收结果。
3、采购人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1)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结算,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