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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幸福公园**项目 |
| 项目类型 | 城市建设类 |
| 建设单位 | **** |
| 编制单位 | ******公司 |
| 监测单位 | ******公司 |
| 地理位置 | **省-**市-**县 |
| 说明 |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我单位于2026年5月24日组织召开了《幸福公园**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本次验收通过现场实地核查、查阅项目全套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全面核验,最终形成验收结论如下:本项目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审批全部程序,全面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要求,圆满完成项目区域内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核定的目标标准。本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目前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责任、运维工作已全部落实到位,设施运行稳定、管护规范,完全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要求,一致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现将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2026年5月25日—2026年6月22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疑问、异议,均可向项目建设单位咨询、反映。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