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浍****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的**港浍河港区韩村作业区智慧物联港化工码头工程项目(项目代码:****)附属工程35kV韩村变528线和35kV临涣矿-东部矿井(Ⅰ)、(Ⅱ)线迁改工程跨越沱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材料《35kV韩村变528线迁改工程第二次跨越沱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说明》(以下简称《变更说明》)、《35kV临涣矿-东部井(Ⅰ)线(Ⅱ)线迁改工程跨越沱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
(一)拟建线路工程35kV韩村变528线迁改工程于**市**县韩村镇境内、G237淮六路连接线公**上游42m处跨越沱浍河航道。线路跨越航道档档距为341米,线路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方向夹角约8°,跨越档一档过河。
(二)拟建线路工程35kV临涣矿-东部井(Ⅰ)线迁改工程于**市**县韩村镇境内、G237淮六路连接线公**上游63m处跨越沱浍河航道。线路跨越航道档档距为374米,线路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方向夹角约13°,跨越档一档过河。
(三)拟建线路工程35kV临涣矿-东部井(Ⅱ)线迁改工程于**市**县韩村镇境内、G237淮六路连接线公**上游84m处跨越沱浍河航道。线路跨越航道档档距为378米,线路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方向夹角约16°,跨越档一档过河。
上述3处线路工程跨越浍河处,工程河段河势总体稳定,与相邻涉航建筑物距离均满足规范要求,与****规划无冲突。原则同意《变更说明》和《航评报告》中的工程选址与平面布置方案。
二、代表船型、船队
浍河航道规划等级为Ⅲ级,同意《变更说明》和《航评报告》中选取1000t级货船(60×10.8×3.0m、长×宽×设计吃水,下同)、1000t级货船(85×10.8×2.0m)、1拖6×1000t级拖带船队(357×10.8×2.5m)、1顶2×1000t级顶推船队(160×10.8×2.0m)作为代表船型、船队。
三、设计通航水位
原则同意《变更说明》和《航评报告》中各工程跨越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0年一遇洪水位26.66m(1985国家高程,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95%保证率水位18.50m。
四、通航净高
同意《变更说明》和《航评报告》中的3处线路工程的净高方案。35kV韩村变528线迁改工程、35kV临涣矿-东部井(Ⅰ)线迁改工程、35kV临涣矿-东部井(Ⅱ)线迁改工程跨越档缆线设计垂弧最低点高程(70℃高温工况下)分别为46.70m、46.99m和46.66m,通航净高分别为20.04m、20.33m和20.00m。满足《内河航道涉航建筑物通航标准》(DB34/T4931-2024)关于Ⅲ级航道的通航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原则同意《变更说明》和《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结论。
(一)工程完工后,既有电力线路应及时彻底拆除;
(二)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设置管线标及安全警示标志。
六、作出本审核意见的基础性资料
《35kV韩村变528线迁改工程第二次跨越沱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说明》、《35kV临涣矿-东部井(Ⅰ)线(Ⅱ)线迁改工程跨越沱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运输厅关于沱浍河航道临涣至南坪段整治工程35kV李韩505线等12处缆线改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及《**市地方****服务中心关于35kV韩村变528线迁改工程第二次跨越沱浍河航道和35kV临涣矿-东部井(Ⅰ)线(Ⅱ)线迁改工程跨越沱浍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意见》、《****公司关于**港浍河港区韩村作业区智慧物联港化工码头工程涉35kV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线路路径的回函》、****公司临涣煤矿《关于〈关于征求**港浍河港区韩村作业区智慧物联港化工码头工程涉35kV电力线路迁改工程线路路径意见的函〉的复函》。
七、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我局及航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向**市地方****服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图纸资料。
2.工程跨越档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主动联系**市交通****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3.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应向**市地方****服务中心报送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包含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通航技术参数、助航标志及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等,并附相关材料。
4. 线路管养单位应负责对跨越档线缆、助航标志及安全标志设置进行日常维护。
(二)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审核。
(三)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联系电话:**市地方****服务中心 180****8918
**市交通****支队 199****7379
****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