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办公中心会议厅电子显示屏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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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会议厅电子显示屏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公告

信息时间:2026-06-22 17:39

各被邀请供应商:

****中心会议厅电子显示屏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采购人为****,现对各供应商的疑问进行回复:

一、疑问答复

疑问1:全彩显示屏★14、★15、★16条款三项指标无国家、行业强制检测标准,不属于法定需要第三方CMA检测的项目;采购周期严重不足:文件发售6月17日,投标截止6月24日,仅7天时间。此类专项温升、短路保护、内容审核检测常规周期10-15个工作日,客观上没有任何供应商能够按期取得合规报告,条款仅专属厂商持有对应定制报告,条款指向特定产品,构成差别、歧视待遇。且该类★条款无任何设置必要性。加急标书代写

回复:1.关于检测标准与必要性问题。本项目的★14项温度控制指标系为确保会议室大屏长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防止因温度过高引发安全隐患或设备故障,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直接相关;★15项灯板熔断技术系为防止电路短路造成设备损坏及安全事故,保障设备安全运行;★16项显示信息自动审核功能系为落实会议场所信息发布安全管理要求,上述三项指标均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并非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无关条款。

2.关于CMA/CNAS检测报告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是验证产品技术参数真实性的通行做法,并非对供应商资格的不合理限制。CMA/CNAS标识检测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产品性能指标,属于合理的证明材料要求。

3.关于投标周期问题。贵公司所提及的“仅7天时间”系文件发售至投标截止的时间跨度,并非从零开始准备检测报告的周期。LED显示屏产品通常具有成熟的出厂检测数据,供应商可基于既有检测报告参与投标,采购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文件发售后方可启动检测工作。加急标书代写

标★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具体详见2026年6月18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

疑问2:视频处理器★15、★16、★17条款中软件截图可通过修图、模拟软件篡改,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具备对应功能的法定依据,以此作为实质性条款缺乏评审合理性。市场上各家视频处理器厂商软件UI界面、操作布局完全不同,强制要求特定样式截图,实质筛选固定界面的特定品牌,对其他合规产品实施歧视。此3条★项参数,招标文件中均描述支持该功能,并不是提供设备须具备现场使用需求,此3条款限制意义明显为了控标性,排除潜在供应商。且该类★条款无任何设置必要性。

回复:1.关于截图作为评审依据的合理性。要求提供功能界面截图是验证软件功能是否具备的通行做法之一。虽然截图本身可能存在被篡改的风险,但在投标阶段,供应商需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评审委员会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符合评审规则。

2.关于指向特定品牌问题。贵公司主张“强制要求特定样式截图”,但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完整功能界面截图”,并未限定界面布局、色彩、按钮位置等具体样式要求。视频处理器虽存在不同UI设计,但功能界面的存在与否是客观事实,各厂家均可通过各自界面展示对应功能。仅因UI不同即主张条款指向特定品牌,缺乏充分事实依据。

3.关于“支持该功能”与必要性争议。预案缩略图功能便于使用前预览布局,智能节能与智能除湿功能涉及设备日常运维与能耗管理,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并非无关功能的堆砌。

标★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具体详见2026年6月18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

疑问3:安全保护系统全部★条款中要求AI双重内容审核、SM2/SM4国密数字水印、毫秒级违规内容拦截、同步/异步双检测模式,强制提供CMA+CNAS+ilac-MRA三重标识检测报告,同时强制符合YD/T 4396.2-2023、YD/T 4396.3-2023、GB/T35276、GB/T32907全套标准。ilac-MRA为国际互认标识,仅适用于进出口设备;本项目为**市行政单位内部会议室使用,无跨境使用场景,强制叠加三重认证无任何实际使用必要性,属于过度加码设置壁垒,明显为某台设备专属定制。本项目仅用于内部会议、常规宣讲,无涉密、公网大屏、公众传播等**全等级场景,条款要求的高阶AI审核、国密加密功能远超项目实际需求,明显为特定设备专属限制条款。本台设备是否具备4K信号输入与输出功能,此次招标的全彩显示屏分辨率达到6240(宽)*2000(高);此设备对于4K信号是否具备处理能力;会议室增加此台设备明显具备控标性,会议室所需矩阵,中控,可视化等设备均不在此次招标需求内,却突兀增加此台设备;该设备每一条条款均要求提供“具备 CMA、ilac-MRA、CNAS 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扫描件”具备明显控标性,排它性。

回复:1.关于设备必要性问题。本项目采购的LED显示****中心会议厅,承担重要会议、宣讲等政务活动,信息发布安全是基本保障。安全保护系统能够有效防止不良信息通过会议大屏传播,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将安全保护系统与矩阵、中控设备进行替代性替换的建议缺乏合理性,二者功能定位不同,不可简单互换。

2.关于检测资质叠加问题。CMA(中国计量认证)与CNAS(中国****委员会)均为我国认可的检测机构资质,ilac-MRA为国际互认标识,三者并列表述并不构成“三重叠加认证”的强制要求,采购文件原文表述为“提供具备CMA、ilac-MRA、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述为并列关系而非要求同时具备三项资质。贵公司对该条款的解读存在偏差。

关于国密算法与信息安全等级问题。行政办公场所信息安全管理具有特殊重要性,采用国密算法(SM2/SM4)加密数字水印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政策导向,与《中华人民**国密码法》鼓励使用商用密码保护非涉密敏感信息的精神一致,并非仅适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涉密场景。

标★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具体详见2026年6月18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

疑问4:评审办法设置仅认可CMMI证书加分,限制显示屏生产厂家,且此次招标文件中,显示屏配套控制软件并不在此次招标范围内,软件成熟度并非本项目核心履约指标,明显具备排它性;建议调整为本次招标的主要产品(全彩显示屏)具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以及CQC认证证书。

回复:1.关于CMMI与项目关联性。本项目采购的LED显示屏包含配套的控制软件(接收卡、视频处理器等均涉及嵌入式软件),显示屏生产厂家的软件研发能力直接影响产品的系统稳定性与功能完整性,CMMI认证作为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价的国际通行标准,与项目履约能力具有合理关联性。评分项设置为4分(满分70分),权重合理,不存在“高分值不匹配”的情形。

2.关于“仅限CMMI”问题。 贵公司主张应设置国内等同认证作为替代项,但未明确指出与CMMI对等的国内软件研发管理体系认证具体名称及等级对应关系。如贵公司能够提供可供采购人参考的同等效力认证名称,我单位将在后续采购文件修订中予以研究。

关于CCC/CQC认证替代问题。 贵公司建议将CMMI评分项调整为CCC及CQC认证,但CCC认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市场准入基本要求,若所有供应商均已具备,则失去作为评分区分度的意义;CQC为自愿性认证,与CMMI评价维度不同(硬件质量vs软件能力),二者不存在等价替代关系。将CMMI评分项直接替换为CCC/CQC缺乏合理性依据。

疑问5:业绩评分限定仅2.0mm像素间距LED显示屏业绩加分,设置狭窄限定条件,排斥其它供应商;且没有同时要求提供验收证明材料,如合同及对应发票或业主单位证明等材料。

回复:1.关于规格限定与项目关联性。 本项目采购的核心产品即为像素间距2.0mm的LED全彩显示屏(设备清单第1项“全彩显示屏”第1条参数明确为“像素间距(mm)2”)。业绩评分要求供应商具有与采购标的同规格产品的销售业绩,属于合理设定同类业务经验,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并非“与履约无关”的限制条件。

2.关于市场供给与竞争性。2.0mm间距LED显示屏属于室内常规规格之一,市场上有多家主流LED显示屏生产厂家能够生产和销售该规格产品。贵公司主张2.0mm为“小众室内规格”、“近年会议厅主流采购规格为1.2mm、1.5mm、1.8mm”,但未能提供市场统计数据予以佐证。室内LED显示屏不同间距对应不同使用场景,2.0mm在会议厅、报告厅等场所具有广泛应用,并非“小众”规格。

3.关于评分设置合理性。 业绩评分设置为每提供一个符合条件的业绩得3分,满分12分,属于合理评分区间。业绩要求已设置“自2021年1月1日以来”的时间范围和“提供合同扫描件”的证明材料要求,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同类项目经验,不存在设置过高门槛或狭窄限制的问题。

本次内容作为本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给各被邀请供应商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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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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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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